兆豐產物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住院日額型)

一、核備日期及文號

民國93年02月16日台財保字第0930750355號函核准

民國93年09月16日中產(93)企字第0761號函核備

民國93年11月24日中產(93)企字第0928號函核備

95.06.27中產(95)備字第0600號

95.08.10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一) 茲經雙方同意,於投保兆豐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附加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本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承保之住宅建築物內,因遭受主保險契約第一條約定之危險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住院醫療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於登記合格之醫院住院治療者,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本公司按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1、被保險人住院醫療時,每人每次事故給付新台幣五仟元之慰問金。並就其住院日數,每日給付「住院保險金」新台幣二仟元,但每次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2、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轉入加護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依前款規定給付住院保險金外,就其於加護病房之日數,每日再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新台幣一仟元,但每次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四十五日。

(二) 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

本附加條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 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三、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以下

1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四、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1 - 短期費率)

2、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要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未滿期日數 ÷ 365)

3、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未滿期日數 ÷ 365)

五、理賠申請文件

受益人申領「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 保險金申請書。

2、 保險單或其謄本。

3、 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4、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