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中斷保險─非製造業適用附加保險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一、核備日期及文號

91年6月21日(91)產火字第040號函核備(公會版)

96.03.16兆產(96)備字第0239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本保險契約所載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成品除外)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負賠償責任。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 其他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2、 政府命令拆除或焚毀所增加之營業中斷損失。

3、受毀損之保險標的物於重建、修復或重置期間,因遭受罷工、暴動、民眾騷擾、他人之惡意破壞行為或恐怖主義份子之破壞行為所增加之損失;即使本保險契約已承保附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保險及恐怖主義保險時亦同。

4、 由於租賃權之終止、特許權逾期失效、契約或訂貨單遭解除、取消所致之損失。但該終止、失效、解除或取消係因本保險契約承保之營業中斷所致者,則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四、預定費用率

商業火災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21%。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按附加險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以下

3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4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

55%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6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7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80%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8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9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95%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者

100%

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1 - 短期費率)

2、 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要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未滿期日數 ÷ 365)

3、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x (未滿期日數 ÷ 365)

七、理賠申請文件

1、火險賠償申請書
2、出險損失清單
3、損失標的物之價格證明
4、火災證明書(或失竊證明)
5、事故報告或鑑定報告
6、建築物權狀影本
7、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8、受損保險標的物之現場照片
9、賠款接受書(理賠金額確認後檢附)
10、賠款同意書(有抵押權人時)
11、過去年度之財務報表、營業計劃表及相關証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