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備日期及文號
91年6月21日(91)產火字第040號函核備(公會版)
96.03.16兆產(96)備字第0239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1、 任何人參加擾亂公共安寧之行為(不論是否與勞方之罷工或資方之歇業有關)。
2、 治安當局為鎮壓前項擾亂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為。
3、 任何罷工者為擴大其罷工或被歇業之勞工為抵制歇業之故意行為。
4、 治安當局為防止前項行為或為減輕其後果所採取之行動。
5、 任何人非因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之故意破壞或惡意破壞行為。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2、 由於全部或部分停工或任何工作過程受延滯、阻礙、或停頓所致之損失。
3、由於政府或任何地方機構之徵收、充公所致之損失,或因封鎖或海關管制而遭受之損失。
4、 由於建築物臨時或永久被非法佔用所致之損失。
5、 由於核子武器或其物料,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6、任何直接或間接為抑制、防止、鎮壓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所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
所謂恐怖主義(Terrorism)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7、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8、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狀態、或類似之情形(不論宣戰與否)、內戰、謀反、革命、叛亂或因叛亂軍事力或謀反事件所致之群眾騷擾。
四、預定費用率
商業火災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21%。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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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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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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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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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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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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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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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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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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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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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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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1 - 短期費率)
2、 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要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未滿期日數 ÷ 365)
3、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x (未滿期日數 ÷ 365)
七、理賠申請文件
1、火險賠償申請書
2、出險損失清單
3、損失標的物之價格證明
4、火災證明書(或失竊證明)
5、事故報告或鑑定報告
6、建築物權狀影本
7、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8、受損保險標的物之現場照片
9、賠款接受書(理賠金額確認後檢附)
10、賠款同意書(有抵押權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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