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消防裝置滲漏保險附加條款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一、核備日期及文號

91年6月21日(91)產火字第040號函核備(公會版)

96.03.16兆產(96)備字第0239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直接因自動消防裝置意外滲漏或噴射水或其他物質,或因其水源倒塌、崩潰所致之損失,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三、不保事項

(一) 除外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原因導致自動消防裝置發生前述意外滲漏、噴射或其水源倒塌、崩潰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1) 非由於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火災引起之熱。
(2) 鍋爐或飛輪豁裂或碎裂。
(3) 修繕或加建建築物。
(4) 修繕、改裝、擴充或遷移自動消防裝置。
(5) 冰凍。
(6) 自動消防裝置建造不良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知情者。

(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2) 自動消防裝置本身之毀損。
(3) 挖土、土方修整或填土之費用。
(4) 下列各項之拆除、清理及重造費用:

a. 磚、石或混凝土基礎,包括機器、鍋爐、發動機等之基礎。

b. 在平面以下之樁材、管線、溝渠等。

(5) 照相軟片、紀錄帶之毀損;但其未使用前本身之價值,不在此限。

四、預定費用率

商業火災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21%。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以下

3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4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

55%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6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7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80%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8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9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95%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二個月者

100%

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1 - 短期費率)

2、 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要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未滿期日數 ÷ 365)

3、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x (未滿期日數 ÷ 365)

七、理賠申請文件

1、火險賠償申請書
2、出險損失清單
3、損失標的物之價格證明
4、火災證明書(或失竊證明)
5、事故報告或鑑定報告
6、建築物權狀影本
7、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8、受損保險標的物之現場照片
9、賠款接受書(理賠金額確認後檢附)
10、賠款同意書(有抵押權人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