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單對於因下列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三) 任何化學、生物、生化及電磁武器或其所致之爆炸,或產生之毒素、污染物質。
(四)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五)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1.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2.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3.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六) 任何直接、間接或可歸責於因使用或操作電腦、電腦系統、電腦軟體程式、惡意密碼、電腦病毒或執行程式或任何其他電子系統。
(七) 逐漸而非突發性意外污染事故。
(八) 保險標的物之自然耗損、腐蝕、變質、固有瑕疵、鏽垢或氧化。
(九) 蟲咬(蛀)。
(十)因整修、復舊、重新裝框或類似工作過程所致。
(十一)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壞或失靈。
(十二)藝術品本身脆弱或易碎性質之破損,除非該破損係由竊盜或火災所致者。
(十三)氣候或大氣狀況或溫度之變化。
(十四)由於飛機或其他航空器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所引起之震波。
(十五)運送品因運送工具無人看守而遭竊盜、搶奪或強盜。
(十六)運送品未依保險標的物之性質及運送情況而為適當之包裝。
本保險單對於因下列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 保險標的物部分損失時,該保險標的物修復後與損失發生前價值減損之差額。
(二) 館藏品、參展品非於本保險契約載明處所所生之毀損或滅失。
(三) 保險標的物之典藏、陳列或展覽處所,已設有警戒系統時,被保險人未遵守下列事項而發生偷竊或侵入館內竊盜之損失:
1.無論館內是否有人看守,館內、外所有警戒系統或設施所具備之監看或警戒等效力應持續運作。
2.該警戒系統在未得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下,被保險人不得為任何撤銷或為任何降低其效力之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