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藝術品綜合保險

一、核備日期及文號

100年12月13日(100) 產意字第104號函備查(公會版)

101年3月20日兆產備11110101008號函備查

二、承保範圍

本公司同時或分別承保之下列保險標的物,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除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不保事項外,負賠償之責:
(一)館藏品:被保險人所有或保管之藝術品,於典藏或陳列期間,在本保險契約載明處所,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參展品:被保險人邀請或接受邀請之藝術品,於保險期間內,在本保險契約載明處所,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三)運送品:被保險人委託第三人或自行運送之藝術品,於運送途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

三、不保事項

本保險單對於因下列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三) 任何化學、生物、生化及電磁武器或其所致之爆炸,或產生之毒素、污染物質。 (四)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

(五)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1.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2.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3.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六) 任何直接、間接或可歸責於因使用或操作電腦、電腦系統、電腦軟體程式、惡意密碼、電腦病毒或執行程式或任何其他電子系統。

(七) 逐漸而非突發性意外污染事故。

(八) 保險標的物之自然耗損、腐蝕、變質、固有瑕疵、鏽垢或氧化。

(九) 蟲咬(蛀)。

(十)因整修、復舊、重新裝框或類似工作過程所致。

(十一)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壞或失靈。

(十二)藝術品本身脆弱或易碎性質之破損,除非該破損係由竊盜或火災所致者。

(十三)氣候或大氣狀況或溫度之變化。

(十四)由於飛機或其他航空器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所引起之震波。

(十五)運送品因運送工具無人看守而遭竊盜、搶奪或強盜。

(十六)運送品未依保險標的物之性質及運送情況而為適當之包裝。

本保險單對於因下列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 保險標的物部分損失時,該保險標的物修復後與損失發生前價值減損之差額。

(二) 館藏品、參展品非於本保險契約載明處所所生之毀損或滅失。

(三) 保險標的物之典藏、陳列或展覽處所,已設有警戒系統時,被保險人未遵守下列事項而發生偷竊或侵入館內竊盜之損失:
1.無論館內是否有人看守,館內、外所有警戒系統或設施所具備之監看或警戒等效力應持續運作。
2.該警戒系統在未得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下,被保險人不得為任何撤銷或為任何降低其效力之更換。

四、預定費用率

其他財產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30.7%。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按附加險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

15%

二個月

25%

三個月

35%

四個月

45%

五個月

55%
六個月
65%

七個月

75%

八個月

80%

九個月

85%

十個月

90%

十一個月

95%

十二個月

100%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全年保險費 x (1 - 短期費率)

2、 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要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全年保險費 x (未滿期日數 ÷ 365)

3、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全年保險費x (未滿期日數 ÷ 365)

七、理賠申請文件

1、出險通知單
2、作者索賠函(典藏品則無需提供)
3、貴館正式索賠函
4、賠款接受書
5、受損作品照片(原始完好照片及受損作品照片)
6、損失清單(附發票及估價單)
7、受損作品事故報告(請裝運公司提供)
8、竊盜尚須要失竊証明正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