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綜合保險

一、核備日期及文號

73.09.27(73)台財融第22082號函核准(公會版)

95.08.04兆產(95)備字第0140號函備查/font>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1、本公司承保被保險人所有或保管之下列藝術品,於典藏或展覽陳列期間及/或展覽陳列之需要而在運送途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除本保險單所載明不保事項外,負賠償責任。

(甲) 館藏品:係指被保險人所有之藝術品。

(乙) 參展品:係指接受被保險人邀請參加展覽之藝術品。

(丙) 運送品:係指運送中(包含搬運及裝卸時)之藝術品。

前述(丙)項之運送包括牆至牆或處所至處所。

2、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所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三、不保事項

本保險單對於因下列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毀損滅失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 同時適用於承保範圍(甲)、(乙)及(丙)者:

1、 保險標的之自然耗損、腐蝕、變質、固有瑕疵、鏽垢或氧化。

2、 蟲咬。

3、 因整修、復舊、重新裝框或類似工作過程所致。

4、 機械性或電氣性損壞或失靈。

5、 藝術品本身脆弱或易碎性質之破損,除非該破損係由竊盜或火災所致者。

6、 由於氣候或大氣狀況或溫度之極端變化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除非該項毀損或滅失在一般火災保險單中所承保。

7、 畫框玻璃或裝潢之破損,但因破損之玻璃、裝潢所引起保險標的本身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8、 由於飛機或其他航空器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所引起之震波。

9、 核子反應,核子幅射或放射性污染。

10、爆炸性核子裝配或核子組件之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險性之物品。

(二) 適用於承保範圍(甲)者:

館藏品赴館外展覽時所生之毀損或滅失。

(三) 適用於承保範圍(丙)者:

1、 因運送工具無人看守而遭竊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2、 因未依保險標的之性質及運送情況而為適當之包裝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四、預定費用率

其他財產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30.7%。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按附加險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

15%

二個月

25%

三個月

35%

四個月

45%

五個月

55%
六個月
65%

七個月

75%

八個月

80%

九個月

85%

十個月

90%

十一個月

95%

十二個月

100%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1 - 短期費率)

2、 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要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未滿期日數 ÷ 365)

3、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x (未滿期日數 ÷ 365)

七、理賠申請文件

1、出險通知單
2、作者索賠函(典藏品則無需提供)
3、貴館正式索賠函
4、賠款接受書
5、受損作品照片(原始完好照片及受損作品照片)
6、損失清單(附發票及估價單)
7、受損作品事故報告(請裝運公司提供)
8、竊盜尚須要失竊証明正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