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內容|
一、核備日期及文號
100年12月12日金管保策字第10002567320號函核准
98年10月30日兆產備11109820046號函備查
二、承保範圍
(一)本公司於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致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時,依照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前項地震事故,在連續一百六十八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二)臨時住宿費用之補償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所致之承保損失,除按保險金額給付外,並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住宅建築物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整。
(三)承保住宅建築物之保險金額
承保住宅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約定係以重置成本為基礎,依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為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投保時並依該重置成本為保險金額,重置成本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者,其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所載之造價有所調整時,要保人得參考並於取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後調整保險金額,調整後保險金額最高仍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四)理賠:
住宅建築物直接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之毀損或滅失(不包括土地改良之費用及其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賠償限額為該住宅建築物之重置價值,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2、 原子能或核子能直接或間接之幅射。
3、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4、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5、 非因承保之危險事故所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四、預定費用率
其他財產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15.0%。
五、短期費率表
本保險採全國單一費率,每年保費新台幣1,350元(每戶按保額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元計算,保額低於一百五十萬元者,按比例計算),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按下表計算:
期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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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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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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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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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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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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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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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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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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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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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全年保險費 x (1 - 短期費率)
2、 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要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全年保險費 x (未滿期日數 ÷ 365)
3、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全年保險費x (未滿期日數 ÷ 365)
七、理賠申請文件
住宅建築物因承保危險事故發生,符合本保險契約所載承保損失要件者,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理賠:
1、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及大地等技師公會或合格之評估人員之鑑定證明文件。
2、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理賠申請書。
3、建築物權狀影本、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4、賠款接受書。
5、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而申請理賠者,檢附拆除通知或拆除命令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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