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漁船船舶保險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台財保第841539699號核准

95.6.27 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備查?

96.3.26 兆產(96)備字第0291號備查

二、承保範圍

1.本保險對被保漁船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全損(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負賠償責任。

(1)海洋、河流、湖泊或其他可通航水域之危難。

(2)火災、爆炸。

(3)核子設施或反應器之損壞或意外事故。

(4)與航空器或類似物體、或其墜落之物體、路上運輸工具、船塢或港口?設施之觸撞。

(5)地震、火山爆發或閃電。

(6)漁獲物、燃料或補給品裝卸、移動時之意外事故。

(7)鍋爐爆裂、軸承破裂或船體、機器之潛在瑕疵。

(8)船長、幹部、船員或引水人之疏忽。

(9)修船人或租船人之疏忽,但以修船人或租船人非屬本保險單之被保險人者為限。

(10)船長、幹部或船員之惡意行為。

2.但上項第六款至第十款之危險事故須非由於被保險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管理人未盡相當之注意所致者。若船長、幹部、船員或引水人持有被保漁船之股份者,不視為本條所稱之船舶所有人。

三、不保事項

本保險對被保漁船因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責任或費用,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內亂、革命、叛亂、顛覆或因而引起之內亂,或來自交戰國或其對抗之敵對行為。

2.補獲、扣押、拘管、禁制或扣留及其結果或任何此項之企圖。

3.遺棄之水雷、魚雷、炸彈或其他武器。

4.罷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參與工潮、暴動或民眾騷擾者之行為。

5.五任何恐怖份子或任何懷有惡意或政治動機者之行為。

6.沒收或充公。

7.變更使用性質或改裝致危險增加。

8.使用原子或核子分裂、融解或其他反應或輻射物質之武器爆炸。

9.徵用或徵購。

10.依照一般司法程序之運作,未提供擔保或支付罰金、罰鍰或任何財務原因之破產或債務糾紛所致者。

11.海上劫掠。

12.由於遲延引起之費用。

四、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出險通知單。

2.海事報告。

3.適航證明 / 船舶檢查證書。

4.進出港船員清單。

5.船長 / 輪機長之執業證書。

6.相關之商業發票 / 帳單。

7.被保險人之執業證明文件。

8.賠款同意書。

9.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