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84.02.28台財保第841489101號函修訂(公會版)函修訂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2、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售出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時,因工作而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致第三人之建築物土地或其他財物遭受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3、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4、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梯)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5、被保險人為住宅大樓管理單位時,於住戶或承租戶住、居所室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四、預定費用率
31.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5%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
100% |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一、第三人死亡:
1. 出險通知單。
2. 死亡證明書及戶籍除戶證明。
3. 相關費用及損失證明文件。
4. 死者家屬之相關書面請求賠償文件。
5.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6. 和解書或判決書。
7. 賠款同意書。
二、第三人殘廢:
1. 出險通知單。
2. 殘廢診斷證明書。
3. 相關費用及損失證明文件。
4. 受害者之工作證明及收入證明文件。
5.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6. 和解書或判決書。
7. 賠款同意書。
三、第三人體傷:
1. 出險通知單。
2. 醫療診斷證明文件。
3. 醫療費用單據及相關損失費用證明文件。
4. 薪資表證明文件。
5.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6. 和解書或判決書。
7. 賠款同意書。
四、第三人財物損失:
1. 出險通知單。
2. 財物相關購買證明。
3. 財物損失照片。
4. 修復估價單。
5. 修復費用發票或收據。
6.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7. 和解書或判決書。
8. 賠款同意書。
※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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