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旅遊團員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四、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旅遊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以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或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向他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但本保險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因電腦系統年序轉換所致者。(詳財政部87.12.10台財保第871886806號函核准之附加條款)。
八、任何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詳財政部91.07.30台財保字第0910706978號函核准之附加條款)。
九、被保險人或旅遊團員所發生之任何法律訴訟費用。
十、旅遊團員之文件遭海關或其它有關單位之扣押或沒收,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十一、起因於任何政府之干涉、禁止或法令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二、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出售或供應之貨品所發生之賠償責任。但意外事故發生於旅遊期間致旅遊團員死亡、殘廢或醫療費用不在此限。
十三、以醫療、整型或美容為目的之旅遊所致任何因該等行為所生之賠償責任。
十四、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本公司對旅遊團員直接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細菌傳染病所致者。但因意外事故所引起之化膿性傳染病,不在此限。
二、旅遊團員之故意、自殺(包括自殺未遂)、犯罪或鬥毆行為所致者。
三、旅遊團員因吸食禁藥、酗酒、酒醉駕駛或無照駕駛所致者。
四、旅遊團員因妊娠、流產或分娩等之醫療行為所致者。但其係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引起者,不在此限。
五、旅遊團員因心神喪失、藥物過敏、疾病、痼疾或其醫療行為所致者。
六、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航空器所致者。
除契約另有約定,本公司對所承保旅遊團員從事下列活動時,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旅遊團員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運動時。
二、旅遊團員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時。
1、死亡賠償:
(1)被保險人與旅遊團員之法定繼承人所簽定之賠償協議書或和解書。
(2)旅遊契約書或團員名冊。
(3)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4)病歷調查同意書。
(5)出險通知書。
(6)領隊報告書。
(7)醫師診斷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
(8)除戶之全戶戶籍謄本。
(9)繼承系統表。
(10)繼承人印鑑證明。
(11)其他相關文件。
2、殘廢賠償:
(1)被保險人與旅遊團員所簽定之賠償協議書或和解書。
(2)旅遊契約書或團員名冊。
(3)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4)病歷調查同意書。
(5)出險通知書。
(6)領隊報告書。
(7)醫師診斷證明書。
(8)其他相關文件。
3、醫療費用損失賠償:
(1)被保險人與旅遊團員所簽定之賠償協議書或和解書。
(2)旅遊契約書或團員名冊。
(3)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4)病歷調查同意書。
(5)出險通知書。
(6)領隊報告書。
(7)醫師診斷證明書。
(8)醫療收據正本
(9)其他相關文件。
4、旅行文件重置:
(1)意外遺失或遭竊之報案證明書。
(2)出險通知書。
(3)領隊報告書。
(4)駐外單位報警資料。
(5)入國(境)證明書。
(6)辦理證件之規費收據正本。
(7)交通費收據。
(8)重新申辦旅行文件之影本。
(9)其他相關文件。
5、善後處理費用:
(1)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2)出險通知書。
(3)領隊報告書。
(4)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相關費用收據正本。
旅遊團員申領殘廢賠償時,本公司得對旅遊團員的身體予以檢驗。
對於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本公司所要求相關理賠文件之費用,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循下列程序:
被保險人履行或遵守本保險契約所載及簽批之條款及任何約定,以及要保人所填交要保書申述之詳實,均為本公司負責賠償之先決條件。
被保險人於取得和解書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及有關單據後,得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本公司得經被保險人之書面通知,直接對旅遊團員為賠償金額之給付。但被保險人於破產、解散、清算致法人人格消滅時,旅遊團員或其法定繼承人亦得直接向本公司請求賠償金額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