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核准日期及文號
76.09.01台財融第760735531號函核准(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 承保範圍
1、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本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本保險單另有約定,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2、本保險單所稱之「受僱人」係指在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之薪津工資而服勞務年滿十五歲之人而言。
三、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受僱人之任何疾病或因疾病所致之死亡。
2、受僱人之故意或非法行為所致本身體傷或死亡。
3、受僱人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發生之體傷或死亡。
4、被保險人之承包人或轉包人及該承包人或轉包人之受僱人之體傷或死亡。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 被保險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賠償責任。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 預定費用率
31.7 ﹪
五、 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保險有效期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5%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
100% |
六、 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 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一、員工死亡:
1. 出險申請書。
2. 承攬合約書及施工日報表。
3. 職業災害證明文件及勞檢所報告。
4. 死亡證明書及戶籍除戶證明。
5. 相關費用及損失證明文件。
6. 死者家屬之相關書面請求賠償文件。
7.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8. 所屬員工證明文件。
9. 和解書或判決書。
10.賠款同意書。
二、員工殘廢喪失工作能力:
1. 出險申請書。
2. 承攬合約書及施工日報表。
3. 職業災害證明文件。
4. 所屬員工證明文件。
5. 勞工保險給付證明文件。
6. 殘廢診斷書(由指定醫院診斷)。
7. 和解書或判決書。
8. 賠款同意書。
三、員工體傷:
1. 出險申請書。
2. 承攬合約書及施工日報表。
3. 醫療診斷證明文件。
4. 勞工保險給付證明文件。
5. 職業災害證明文件。
6. 醫療費用單據。
7. 所屬員工證明文件。
8. 和解書或判決書。
9. 賠款同意書。
※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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