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 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 因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四)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上之需要,而持有或保管之所有權狀、各式權利表彰證書等文書或物件之毀損滅失,但第三人因須重新辦理或重製上述文書所需之申請費用不在此限。
(五)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 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多倍、懲罰性賠償金。
(七)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日前已知或應知可能引發賠償請求之事實或事件。
(八) 被保險人為獲非法利益或報酬所為之行為。
(九) 被保險人之故意、不誠實、惡意違法或犯罪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
(十) 任何因侵害有關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
(十一) 因對第三人造成體傷、疾病、死亡、精神損害或有形財物之毀損滅失(包括使用上之損失)所致之賠償請求,但因執行強制執行職務所致者不在此限。
(十二) 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污染物質有關之賠償請求,或對於污染物質、核子物料或核廢料測試、監督、清理、移除、圍堵、處理、去毒或中和等工作之指示或要求有關之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