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強制執行人員責任保險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96年10月25日金管保二字第09600185560號函核淮(公會版)

96年11月9日兆產(96)備字第1154號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前,依強制執行相關法律執行強制執行職務,因錯誤行為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於保險期間內受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依國家賠償法求償,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三、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或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 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 因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四)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上之需要,而持有或保管之所有權狀、各式權利表彰證書等文書或物件之毀損滅失,但第三人因須重新辦理或重製上述文書所需之申請費用不在此限。

(五)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 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多倍、懲罰性賠償金。

(七)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日前已知或應知可能引發賠償請求之事實或事件。

(八) 被保險人為獲非法利益或報酬所為之行為。

(九) 被保險人之故意、不誠實、惡意違法或犯罪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

(十) 任何因侵害有關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

(十一) 因對第三人造成體傷、疾病、死亡、精神損害或有形財物之毀損滅失(包括使用上之損失)所致之賠償請求,但因執行強制執行職務所致者不在此限。

(十二) 任何直接或間接與污染物質有關之賠償請求,或對於污染物質、核子物料或核廢料測試、監督、清理、移除、圍堵、處理、去毒或中和等工作之指示或要求有關之賠償請求。

四、 預定費用率

31.7 ﹪

五、 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保險有效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六、 保費退費係數表

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月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應檢具下列文件或證明:

一、 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 法院確定判決書或法院和解筆錄。

三、 其他經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

前項得檢具法院和解筆錄之情形,以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確定判決中已明確認定被保險人具有重大過失情事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