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78.07.28台財融第780883294號函核准(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經營出租保管箱業務,發生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或本保險單第二條「不保事項」所列舉不保者以外之意外事故,致承租人之置存物毀損、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置存物」係指放置儲存於租用保管箱內之一切物品,包括金銀、珠寶、飾物、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但不包括任何危險品、違禁品、爆炸物及潮濕有臭味暨容易腐敗變質之物品。
三、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在本保險單承保範圍之內,本公司不予賠償:
1、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征用、沒收所致者。
2、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3、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但經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4、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所致者。但經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5、因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6、因要保人、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單獨或共謀之不誠實行為所致者。
7、因承租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
四、預定費用率
31.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保險有效期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5%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
100% |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 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申請書。
2. 事發現場照片。
3. 保管箱契約書。
4. 財物受損或失竊清單(經保管箱客戶與業者共同清點)。
5. 報案證明及警局受理報案函。
6. 被保險人內部檢討報告,若為人員疏忽所致須附懲處人事命令。
7. 失竊或受損財物之購買證明、業主證明。
8. 修理估價單、修復過程及完成照片。
9. 修理費用證明。
10. 付款憑證。
11. 和解書或判決書。
12. 賠款同意書。
※ 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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