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78.05.29台財融第780858710號函核准(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經營醫療業務在保險期間於營業處所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1、 公共意外責任:
(1)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電梯、通道、儀器或其他設施,因設置、保管、管理有缺陷或使用不當而發生之意外事故;
(2)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之疏忽或過失,或被保險人供應之食物飲料有缺陷,而發生之意外事故。
2、 醫療業務責任:
被保險人之醫護人員在營業處所或外派執行醫療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直接引致病人體傷或死亡之事故。
三、不保事項
1、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在本保單承保範圍之內,本公司不予賠償:
(1)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征用所致者。
(2) 因核子分裂或幅射作用所致者。
(3)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4) 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所致者。
(5) 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6)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7) 各種形態之污染所玫者。
(8) 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船舶及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2、 對於下列賠償責任,不在本保險單承保範圍之內,本公司不予賠償:
(1)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2) 第三人財物損失及因而引起不能使用之損失之賠償責任。
(3)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發生身體傷亡之賠償責任。但經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4) 被保險人因承諾醫療效果或包醫之後果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5) 在中華民國台閩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四、預定費用率
31.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保險有效期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5%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
100% |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一、第三人死亡:
1. 出險通知單。
2. 病患之就診病歷表。
3. 死亡證明書及戶籍除戶證明。
4. 相關費用及損失證明文件。
5. 死者家屬之相關書面請求賠償文件。
6.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7. 和解書或判決書。
8. 賠款同意書。
二、第三人殘廢:
1. 出險通知單。
2. 病患之就診病歷表。
3. 殘廢診斷證明書。
4. 相關費用及損失證明文件。
5. 受害者之工作證明及收入證明文件。
6.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7. 和解書或判決書。
8. 賠款同意書。
三、第三人體傷:
1. 出險通知單。
2. 病患之就診病歷表。
3. 醫療診斷證明文件。
4. 醫療費用單據及相關損失費用證明文件。
5. 薪資表證明文件。
6.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7. 和解書或判決書。
8. 賠款同意書。
四、第三人財物損失:
1. 出險通知單。
2. 病患之就診病歷表。
3. 財物相關購買證明。
4. 財物損失照片。
5. 修復估價單。
6. 修復費用發票或收據。
7.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8. 和解書或判決書。
9. 賠款同意書。
※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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