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94.11.09金管保二字第09402116340號函同意會員公司參考使用(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1、本保險單對被保險人於執行會計師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而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責任及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並由該第三人於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內提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次事故賠款,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所訂明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於超過該自負額部份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3、依據本保險單之規定,應由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悉以本保險單「保險金額」欄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若被保險人能以較少金額解決者,本公司依該較少金額賠償之。
4、因發生保險單第一條之保險事故,致被保險人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被保險人有義務進行抗辯;本公司認為必要時亦得以被保險人之名義代為進行抗辯。
凡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前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由本公司另行賠付之,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但如被保險人之實際賠償金額超過本保險單所訂明之「每一次事故賠款之保險金額」時,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費用按保險金額對於被保險人實際賠償金額之比例賠付之。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1、對於第三人之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毀損或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2、對於第三人之帳冊、報表及其他文件之毀損或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但經特別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3、對於第三人之誹謗中傷或洩露業務機密所致之賠償責任。
4、因被保險人或其合夥或其受雇人之不誠實、詐欺或惡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5、在本保險單生效日前因執行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如本保險單係銜接本公司前簽保險單續保者,則所謂「生效日」係指最先保險單之生效日。
6、被保險人或其合夥人或其受雇人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因執行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7、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8、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1)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外敵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亂、強力霸佔、罷工、暴動及民眾騷擾。
(2)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預定費用率
31.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保險有效期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5%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
100% |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受請求賠償之證明文件。
3. 相關損失證明書。
4. 被保險人內部檢討報告。
5. 被保險人之執業證明文件。
6. 付款憑證。
7. 和解書或判決書。
8. 賠款同意書。
※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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