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律師責任保險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8.13 (96)產意字第080號備查(公會版)

96.08.31兆產(96)備字第0855號函備查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前執行律師業務時,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委任人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初次受委任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對於委任人提出之一個或數個賠償請求係歸因於同一原因或事實時,視為一次事故賠償請求。本公司對於一次事故賠償請求所衍生之數個賠償請求,以委任人最先提出賠償請求時點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為限,負賠償之責;如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生多次事故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以「本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為限,負賠償之責。

三、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執行非屬律師依法得行使之業務或執行其他專門職業所致之賠償請求。

二、被保險人關於財務、不動產、財務移轉、保險、稅務、帳務、會計之安排或規劃等行為有義務之違反或錯誤行為或涉及商業利益事項之安排或建議所致之賠償請求。

三、超出合理成本估算或信用額度建議錯誤所致之賠償請求。

四、任何關於外國法令之解釋、援引或適用錯誤所致之賠償請求。

五、被保險人擔任企業、俱樂部、協會等組織之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法務主管之職務所致之賠償請求。

六、被保險人對委任人之身體傷害、財物之毀損滅失或因而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或對委任人之誹謗、公然侮辱或洩漏業務機密所致之賠償請求。

七、被保險人破產或有其他喪失清償能力等情事所致之賠償請求。

八、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持有或保管之文件或物件遺失、誤置或毀損滅失所致之賠償請求。前述文件,包括以書寫、印刷、影印或以任何方式再製者,或以電腦或電子系統方式儲存、顯示之任何資訊。

九、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故意、不誠實、惡意行為、犯罪行為或其他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

十、直接或間接因空氣、水、土壤污染、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之賠償請求。

十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十二、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三、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懲罰性賠償金。

十四、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日前已知或應知可能引發賠償請求之事實或事件。

十五、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擔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者,不在此限。

十六、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被保險人間互為訴訟或由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人或組織向被保險人提起之賠償請求:

(一)直接或間接由被保險人所有、控制、經營或管理者。

(二)所有、控制、經營或管理被保險人者。

(三)被保險人擔任該組織之合夥人、顧問或受僱人或為該提出賠償請求者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十七、被保險人承辦公開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所致之賠償請求;但經本公司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

十八、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四、 預定費用率

31.7 ﹪

五、 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保險有效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六、 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受請求賠償之證明文件。

3. 相關損失證明書。

4. 被保險人內部檢討報告。

5. 被保險人之執業證明文件。

6. 付款憑證。

7. 和解書或判決書。

8. 賠款同意書。

 

※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