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執行非屬律師依法得行使之業務或執行其他專門職業所致之賠償請求。
二、被保險人關於財務、不動產、財務移轉、保險、稅務、帳務、會計之安排或規劃等行為有義務之違反或錯誤行為或涉及商業利益事項之安排或建議所致之賠償請求。
三、超出合理成本估算或信用額度建議錯誤所致之賠償請求。
四、任何關於外國法令之解釋、援引或適用錯誤所致之賠償請求。
五、被保險人擔任企業、俱樂部、協會等組織之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法務主管之職務所致之賠償請求。
六、被保險人對委任人之身體傷害、財物之毀損滅失或因而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或對委任人之誹謗、公然侮辱或洩漏業務機密所致之賠償請求。
七、被保險人破產或有其他喪失清償能力等情事所致之賠償請求。
八、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持有或保管之文件或物件遺失、誤置或毀損滅失所致之賠償請求。前述文件,包括以書寫、印刷、影印或以任何方式再製者,或以電腦或電子系統方式儲存、顯示之任何資訊。
九、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故意、不誠實、惡意行為、犯罪行為或其他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
十、直接或間接因空氣、水、土壤污染、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之賠償請求。
十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十二、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三、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懲罰性賠償金。
十四、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日前已知或應知可能引發賠償請求之事實或事件。
十五、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擔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者,不在此限。
十六、本保險契約所載之被保險人間互為訴訟或由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之人或組織向被保險人提起之賠償請求:
(一)直接或間接由被保險人所有、控制、經營或管理者。
(二)所有、控制、經營或管理被保險人者。
(三)被保險人擔任該組織之合夥人、顧問或受僱人或為該提出賠償請求者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十七、被保險人承辦公開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財務報告之簽證工作所致之賠償請求;但經本公司同意加保者,不在此限。
十八、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