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保險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82.09.22台財保第821727537號函核准(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1、被保險人直接因執行本保險單所載業務之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於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內受第三人之賠償請求,並於保險期間或延長報案期間內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被保險人對於每一賠償案件,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所訂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分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3、被保險人被控訴或受賠償請求時,經本公司要求,被保險人有義務進行抗辯;本公司認為必要時亦得以被保險人之名義代為進行抗辯。

4、凡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前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由本公司另行賠付之,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如被保險人之實際賠償金額超過本保險單所訂明之「每一賠償請求案件之保險金額」時,則本公司對於上述費用按保險金額對於被保險人實際賠償金額之比例賠付之。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單所載「追溯日」以前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在中華民國台灣、金門、馬祖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3、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4、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5、被保險人因執行業務致其家屬或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6、因被保險人之譭謗、中傷或抄襲、竊取或洩漏業務機密、侵害版權、商標、專利、圖說、文書資料或證件之毀損或滅失及其所致之賠償責任。

7、被保險人因製造、銷售、供應或維護之產品或貨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8、被保險人擔任工程施工承攬人或次承攬人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9、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或使用之動產或不動產,包括各型車輛、船隻、航空器及營業處所等所致之賠償責任。

10、被保險人安排或提供財務、金融、保證或保險之資訊,或對上述事項提供諮詢或意見所致之賠償責任。

11、被保險人未於約定期間內完成圖說、規範或其他文件資料或因工程費用或成本之估計所致之賠償責任。

12、被保險人破產或無法償還債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13、被保險人與他人合營或合夥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但經載明於本保險單者,不在此限。

14、下列損失或賠償責任。但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罰款或違約金。

(2)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15、 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外敵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強力霸佔、罷工、暴動及民眾騷擾。

(2)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 預定費用率

31.7 ﹪

五、 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保險有效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六、 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受請求賠償之證明文件。

3. 相關損失證明書。

4. 被保險人內部檢討報告。

5. 被保險人之執業證明文件。

6. 付款憑證。

7. 和解書或判決書。

8. 賠款同意書。

 

※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