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或追溯期間內,因執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於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凡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由本公司另行賠付之,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但如被保險人之實際賠償金額超過本保險單所訂明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對於上述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實際賠償金額之比例賠付之。
3、對於每一次事故之賠償,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所載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份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非因執行本保險單所載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2、於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已為被保險人知悉之損失,或於本保險契約終止後逾九十日始向本公司請求賠償之賠償責任。
3、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或詐欺、背信、侵占或其他犯罪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4、 被保險人經手之帳務不清或收支款項不符及其所致之損失。
5、被保險人所代理或洽訂業務之保險業之破產、清算或無法履行債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6、 被保險人為其關係企業提供專業服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7、本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不祗一人時,任何被保險人向其他被保險人請求之損害賠償責任。
8、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之毀損或滅失或對第三人之誹謗、中傷或洩露業務機密所致之賠償責任。
9、被保險人被撤銷執業證書、受停業處分或未依規定換領執業證書而仍繼續執行業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10、下列損失或賠償責任但另有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1) 被保險人違反法令規定,被科處之罰金或罰鍰。
(2) 對於第三人之要保及索賠資料、帳冊、報表及其他文件資料之毀損或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3) 在中華民國台灣金門馬祖地區以外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11、 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外敵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亂、強力霸佔、罷工、暴動及民眾騷擾。
(2)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