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83.10.13台財保第831507071號函核准(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1、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或追溯期間內,因執行本保險單所載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於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前條之保險事故,致被保險人起訴被或受賠償請求時,被保險人有義務進行抗辯;本公司認為必要時亦得以被保險人之名義代為進行抗辯。
凡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前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由本公司另行賠付之,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但如被保險人之實際賠償金額超過本保險單所訂明之「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對於上述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實際賠償金額之比例賠付之。
3、對於每一次事故之賠償,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所載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部份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非因執行本保險單所載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被撤銷執業證書、受停業處分或未依規定換領執業證書而仍繼續執行業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3、被保險人為其關係企業提供專業服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4、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或詐欺、背信、侵占或其他犯罪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5、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之毀損或滅失或對第三人之誹謗、中傷或洩露業務機密所致之賠償責任。
6、於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已為被保險人知悉之損失,或於本保險契約終止後逾九十日始向本公司請求賠償之賠償責任。
7、 下列損失或賠償責任。但另有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1) 被保險人違反法令規定,被科處之罰金或罰鍰。
(2) 對於第三人之要保及索賠資料、帳冊、報表及其他文件資料之毀損或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
(3) 在中華民國台灣、金門、馬祖地區以外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8、 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
(1)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外敵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亂、強力霸佔、罷工、暴動及民眾騷擾。
(2)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預定費用率
31.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保險有效期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5%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
100% |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受請求賠償之證明文件。
3. 相關損失證明書。
4. 被保險人內部檢討報告。
5. 被保險人之執業證明文件。
6. 付款憑證。
7. 和解書或判決書。
8. 賠款同意書。
※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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