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董監事暨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一、核備日期及文號

95.06.27 中產(95)備字第0600號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1、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違反相關法令應盡之義務而發生本保險契約承保之錯誤行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於保險期間(或發現期間)內受賠償之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之責。

2、對於被保公司依據相關法令或與被保險人之協議必須先行支付或補償被保險人之損失,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三、不保事項

1、被保險人之詐欺、不誠實或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

2、被保險人所獲得之個人利得或利益,經法院判決為不當得利。

3、發生於本保險單面頁所記載生效日前之任何訴訟或其他行政程序。

4、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日或生效日前已向其他保險契約就可能導致賠償請求之錯誤行為申請備案或已提出理賠申請者。

5、被保公司或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日前已知悉可能導致賠償請求之錯誤行為。

6、由被保險人或被保公司所提出之賠償請求;但下列賠償請求本公司仍予以承保:

(1) 基於僱傭行為賠償責任提出之賠償請求。

(2) 由單一股東或股東集體以被保公司名義主動提出之賠償請求,但以被保險人或被保公司並無協助或參與者為限。

(3) 由被保公司監察人以被保公司名義,或基於單一股東或股東集體權益主動提出之賠償請求,但以其他被保險人或被保公司並無協助或參與者為限。

(4) 由被保公司破產管理人提出之賠償請求,但以被保險人或被保公司並無協助或參與者為限。

7、因擔任下列任一職務所引發之賠償請求:

(1) 任何退休金或員工福利金計劃之受託人或管理人。

(2) 被保公司外部稽核人員。

8、任何可歸因於污染、核能幅射或放射性危險物質所致之體傷、財損、費用支出、損失、法律責任及義務,包括由股東提出或污染有關之衍生性賠償請求。所謂污染包括事實的、被指控的或可能的有污染物質存在於環境中或排放污染物質進入環境。污染物質係指具有或被指控具危害性或危險性使環境遭受不潔的物質。前述之環境包括空氣、土壤、水道、水、水源、結構體及其內之空氣。

9、任何歸因於下列之賠償請求:

(1) 任何人之體傷、疾病、死亡或精神損害,但關於僱傭行為賠償責任之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在此限。

(2) 任何實體財物之毀損滅失,包括使用收益損失之賠償請求。

四、預定費用率

31.7 ﹪

五、短期費率表

保險有效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
15%
二個月
25%
三個月
35%
四個月
45%
五個月
55%
六個月
65%
七個月
75%
八個月
80%
九個月
85%
十個月
90%
十一個月
95%
十二個月
100%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受請求賠償之證明文件。

3. 相關損失證明書。

4. 被保險人內部檢討報告。

5. 被保險人之工作證明文件。

6. 付款憑證。

7. 和解書或法院判決。

8. 賠款同意書。

 

※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