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人之詐欺、不誠實或犯罪行為,經法院判決確定。
2、被保險人所獲得之個人利得或利益,經法院判決為不當得利。
3、發生於本保險單面頁所記載生效日前之任何訴訟或其他行政程序。
4、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日或生效日前已向其他保險契約就可能導致賠償請求之錯誤行為申請備案或已提出理賠申請者。
5、被保公司或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日前已知悉可能導致賠償請求之錯誤行為。
6、由被保險人或被保公司所提出之賠償請求;但下列賠償請求本公司仍予以承保:
(1) 基於僱傭行為賠償責任提出之賠償請求。
(2) 由單一股東或股東集體以被保公司名義主動提出之賠償請求,但以被保險人或被保公司並無協助或參與者為限。
(3) 由被保公司監察人以被保公司名義,或基於單一股東或股東集體權益主動提出之賠償請求,但以其他被保險人或被保公司並無協助或參與者為限。
(4) 由被保公司破產管理人提出之賠償請求,但以被保險人或被保公司並無協助或參與者為限。
7、因擔任下列任一職務所引發之賠償請求:
(1) 任何退休金或員工福利金計劃之受託人或管理人。
(2) 被保公司外部稽核人員。
8、任何可歸因於污染、核能幅射或放射性危險物質所致之體傷、財損、費用支出、損失、法律責任及義務,包括由股東提出或污染有關之衍生性賠償請求。所謂污染包括事實的、被指控的或可能的有污染物質存在於環境中或排放污染物質進入環境。污染物質係指具有或被指控具危害性或危險性使環境遭受不潔的物質。前述之環境包括空氣、土壤、水道、水、水源、結構體及其內之空氣。
9、任何歸因於下列之賠償請求:
(1) 任何人之體傷、疾病、死亡或精神損害,但關於僱傭行為賠償責任之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在此限。
(2) 任何實體財物之毀損滅失,包括使用收益損失之賠償請求。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受請求賠償之證明文件。
3. 相關損失證明書。
4. 被保險人內部檢討報告。
5. 被保險人之工作證明文件。
6. 付款憑證。
7. 和解書或法院判決。
8. 賠款同意書。
※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