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海外遊學業責任保險

一、核備日期及文號

93.09.06金管保二字第09302013010號函核准(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安排之遊學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遊學團員身體受有傷害或殘廢或因而死亡,依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通過之「海外旅遊學習(遊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將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於團員遊學期間內,要保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延長遊學期間。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遊學團員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四、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遊學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以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或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向他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但本保險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人或遊學團員所發生之任何法律訴訟費用。

八、遊學團員之文件遭海關或其它有關單位之扣押或沒收,所致之損失。

九、起因於任何政府之干涉、禁止或法令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出售或供應之貨品所發生之賠償責任。但意外事故發生於遊學期間致遊學團員死亡、殘廢或醫療費用不在此限。

十一、以醫療、整型或美容為目的之遊學所致任何因該等行為所生之賠償責任。

十二、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本公司對遊學團員直接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細菌傳染病所致者。但因意外事故所引起之化膿性病變,不在此限。

二、遊學團員之故意、自殺(包括自殺未遂)、犯罪或鬥毆行為所致者。

三、遊學團員因使用禁藥、酗酒、酒醉駕駛或無照駕駛所致者。

四、遊學團員因妊娠、流產或分娩等之醫療行為所致者。但其係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引起者,不在此限。

五、遊學團員因心神喪失、藥物過敏、疾病、痼疾或其醫療行為所致者。

六、非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航空器所致者。

 

除契約另有約定,本公司對所承保遊學團員從事下列活動時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運動。

二、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

四、預定費用率

31.7 ﹪

五、短期費率表

本保險按各月份保險公司覆核之保險證明書核算保險費,無短期費率係數表。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本保險按各月份保險公司覆核之保險證明書核算保險費,無短期費率係數表。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受請求賠償之證明文件。

3. 死亡證明書或醫療診斷證明書。

4. 相關損失證明書。

5. 被保險人內部檢討報告。

6. 遊學團員之契約書。

7. 付款憑證。

8. 和解書或法院判決。

9. 賠款同意書。

※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