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備日期及文號
95.06.27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97.04.17兆產(97)意字第0401號函備查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所收當之質當物(不包括流當物),置存於本保險契約載明之被保險人經營業務處所、或依當舖業法登記或報備之庫房內,在保險期間內因火災、爆炸、搶奪、強盜或竊盜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三、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一)
直接或間接因下列事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質當物本身包裝不固者。
2.質當物包裝完好但其內容短少或不符,而無法證明係因保險契約載明承保範圍內之意外事故所致者。
3.質當物之本質致重量減輕、熱漲、冷縮、腐化、醱酵、長黴、生鏽、褪色、異味、自燃或遭蟲鼠咬損。
4.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5.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盜取質當物。
6.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7.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征用者。
8.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9.核子分裂、鎔解或輻射作用。
10.無法解釋之短少及損失,或清點或盤存時所發現短缺之損失。
11.被保險人為修護質當物所引起之損失。
12.他人持假造單據盜領。
13.持當人因質當物毀損或滅失所喪失之期待利益及其所引起之附屬損失。
除外責任(二)
下列物品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違禁物。
2. 股票、債券、票據、其他有價証券及各種存款憑證。
3. 機關印信及其他政府機關管理之財物。
4. 軍警制服及其他附屬物品。
5. 政府核發之證照及私人身分證明文件。
6. 其他經政府明令禁止及管制買賣之物品。
除外責任(三)
下列物品之毀損或滅失,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貨幣、郵票、印花稅票。
2. 各種文書證件、帳簿、債權憑證、或其他商業憑証與簿冊。
3. 動物、植物。
四、預定費用率
31.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十一個月以上 |
100% |
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5% |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本保險契約得隨時由要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之,其未滿期間之保險費,本公司依照短期費率之規定返還要保人。
本公司亦得以十五日為期之書面通知,送達要保人最後所留之通訊處終止之,其未滿期間之保險費,本公司依照全年保險費按日數比例返還要保人。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書正本。
2. 相關損失清單證明及當舖業者之當票副聯影本。。
3. 報案三聯單、現場損失照片及警方受理報案函。
4. 當舖業者典當品之相關帳務資料。
5. 持當人向當舖業者贖當物之相關證明文件。
6. 持當人與當舖業者簽具之和解書正本或法院判決書。
7. 當舖業者之賠付證明。
8. 賠款同意書。
※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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