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或核備日期及文號
93.08.04交路字第0930046599號函(核准修正條款)
93.07.22奉交通部金管保二字第0930252021號函(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經營本保險契約所載之鐵路旅客運送業務,於營業處所內發生行車及其他意外事故,致旅客身體受傷、殘廢或死亡,依鐵路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應負給付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損害補償之責。
(一)旅客或請求權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賠償請求,被保險人為進行抗辯或和解所生之費用。
(二)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旅客損害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之補償,於被保險人依法應給付旅客之金額超出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應負給付責任之比例支付之。
第二項費用之補償金額不列入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次事故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之計算。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占或被徵用所致者。
(三)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四)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五)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給付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 因旅客之故意、鬥毆、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逮捕所發生之自身傷害。
(七) 本公司對於下列人員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但如以旅客身分乘車者,不在此限。
1.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
2.被保險人之受僱人。
3.從事鐵路設施安全檢查之專業技術人員或主管機關指定單位所派遣前往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執行公務之人員。
四、 預定費用率
31.7 ﹪
五、 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5% |
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十一個月以上者 |
100% |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應於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於知悉有被起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送交本公司。
4、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
|
|
出險通知單(依本公司之表格) |
|
◎ |
出險時現場照片 |
|
◎ |
修理費用估價單 |
◎ |
|
修復施工照片、修復完成照片 |
◎ |
|
醫療診斷證明書 |
|
◎ |
醫療費用單據 |
|
◎ |
相關請求損失證明文件 |
◎ |
◎ |
死亡證明書 |
|
◎ |
殘障診斷證明書、殘障手冊影本 |
|
◎ |
除戶戶籍謄本 |
|
◎ |
求償者之身分證影本 |
|
◎ |
付款憑證(發票、支票或匯款單) |
◎ |
◎ |
和解書正本或法院判決書 |
◎ |
◎ |
賠款電匯同意書(依本公司之表格) |
◎ |
◎ |
賠款同意書(依本公司之表格) |
◎ |
◎ |
※ 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