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契約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三)被保險人各廠、礦區、設備在煉製、生產、鑽探等作業過程中,或各項產品、原料在儲存中或經由內陸運輸工具、輸送管線在運輸、輸送途中,發生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污染事故。
因前項第三款保險事故所發生由被保險人負責之必要清除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售出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時,因施工而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致第三人之建築物、土地或其他財物遭受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或承攬業務之承攬商及其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五)在海上發生之意外污染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在陸上發生而延伸至海上者不在此限。
(六)逐漸而非突發性意外污染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經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七)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即已發生之意外污染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任何違反環境保護或污染防制有關法令之罰款或罰金。
(九)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
2.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
3.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4.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
5.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6.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
7.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但因而引起本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污染事故者,不在此限。
(十)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十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
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險人所有、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之損失及賠償責任。
(十三)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專門職業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四)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