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石油業責任保險

一、 核准日期及文號

92.11.19.台財保第0920751263號函核准(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契約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三)被保險人各廠、礦區、設備在煉製、生產、鑽探等作業過程中,或各項產品、原料在儲存中或經由內陸運輸工具、輸送管線在運輸、輸送途中,發生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污染事故。

因前項第三款保險事故所發生由被保險人負責之必要清除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三、 不保事項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售出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時,因施工而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致第三人之建築物、土地或其他財物遭受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或承攬業務之承攬商及其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四)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五)在海上發生之意外污染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在陸上發生而延伸至海上者不在此限。

(六)逐漸而非突發性意外污染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經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七)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即已發生之意外污染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任何違反環境保護或污染防制有關法令之罰款或罰金。

(九)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

2.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

3.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4.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

5.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6.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

7.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但因而引起本保險契約承保之意外污染事故者,不在此限。

(十)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十一)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
 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十二)被保險人所有、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之損失及賠償責任。

(十三)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專門職業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四)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
  責任。

四、預定費用率

31.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保險有效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六、 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一、第三人死亡:

1. 出險通知單。

2. 死亡證明書及戶籍除戶證明。

3. 相關費用及損失證明文件。

4. 死者家屬之相關書面請求賠償文件。

5.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6. 和解書或判決書。

7. 賠款同意書。

二、第三人殘廢:

1. 出險通知單。

2. 殘廢診斷證明書。

3. 相關費用及損失證明文件。

4. 受害者之工作證明及收入證明文件。

5.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6. 和解書或判決書。

7. 賠款同意書。

三、第三人體傷:

1. 出險通知單。

2. 醫療診斷證明文件。

3. 醫療費用單據及相關損失費用證明文件。

4. 薪資表證明文件。

5.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6. 和解書或判決書。

7. 賠款同意書。

四、第三人財物損失:

1. 出險通知單。

2. 財物相關購買證明。

3. 財物損失照片。

4. 修復估價單。

5. 修復費用發票或收據。

6.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7. 和解書或判決書。

8. 賠款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