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一)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損壞:
1.因碰撞、傾覆、火災、爆炸、閃電、雷擊、颱風、海嘯、冰雹、洪水、或因雨積水、其他天然災害、墜落物、拋擲物、竊盜、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第三人非善意行為、其他外來事故及恐怖主義行為所致之損壞。所謂恐怖主義,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2.被保險人或被保固汽車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不法行為所致之損壞。
3.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二)因不當維修而致保固零件損壞者。
(三)因非約定之保固零件損壞進而造成保固零件損壞者。
(四)因使用非原廠零件所致之損壞。
(五)原汽車製造商或零件製造商提供之產品召回、免費零件汰換服務。
(六)因應政府監理機關要求而採取之檢測或更換零件之費用。
(七)非原廠保固範圍或在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固期間前即已發生之機械故障。
(八)里程表遭更換、修改或未連接,致無法確定被保固汽車實際行駛里程數時發生之機械故障。
(九)因保固零件須向國外訂購而衍生之空運費、加急運費、其他特別運費或更換超過原有功能保固零件之費用。
(十)因機械故障而衍生之費用,如道路救援費用、違反交通規則所致之罰鍰或其他附帶財務損失,如因而增加之租車費用、營業損失等,但本保險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汽車製造原廠提供之新車保固服務。
(十二)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十三)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1.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2.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3.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要保人檢具終止個別保固契約之書面聲明向本公司申請退費時,本公司依下列規定返還保險費予要保人:
(一)汽車延長保固契約之終止日未超過原廠保固到期日者,本公司返還該汽車延長保固契約之保險費。
(二)汽車延長保固契約之終止日超過原廠保固到期日者,本公司返還保險費之計算公式如下:
返還保險費 = ( 1-經過年期除以延長保固年期之比例或經過里程數除以延長保固里程數之比例二者中較高者 ) × 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之保固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二)進行維修前須經本公司勘車,但經被保險人通知二十四小時內(假日順延)本公司未處理不在此限。
(三)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
(四)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儘速送交本公司。
(五)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相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為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等必要之調查或行為。
違反前項第二款之規定,本公司不負擔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二)被保固汽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定期保養紀錄。
(四)里程紀錄。
(五)修車估價單及相關發票。
(六)被保固汽車車主簽署之修復滿意書。
(七)受損汽車及損壞部分之相片。
(八)其他經本公司認為必要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