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個人網路銀行業務責任保險

一、 核准日期及文號

98年6月22日(98)產意字第056號函備查

98.08.21兆產(98)備字第1039號備查

 

二、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日前,針對其所提供之個人網路銀行業務,因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違反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在保險期間內或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發現期間內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對於第三人提出之ㄧ個或數個賠償請求係歸因於同一原因或事實時,視為一次事故賠償請求。本公司對於一次事故賠償請求所衍生之數個賠償請求,以第三人最先提出賠償請求時點之「每一次事故賠償請求保險金額」為限,負賠償之責;如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生多次事故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以「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為限,負賠償之責。

三、 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執行非屬個人網路銀行業務依法得行使之業務所致之賠償請求。

二、被保險人為其客戶所為關於財務、不動產、財務移轉、保險之安排或規劃等行為或直接或間接因證券、債券、保證金等相關業務,有義務之違反或錯誤行為或涉及商業利益事項之安排或建議所致之賠償請求。

三、因違反有關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

四、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故意、不誠實、惡意違法或犯罪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

五、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六、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七、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生效日前已知或應知可能引發賠償請求之事實或事件。

八、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擔之賠償責任,但依個人網路銀行業務定型化契約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者,不在此限。

九、被保險人為獲得不當利益或報酬所為之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

十、主管機關勒令停止個人網路銀行業務,仍繼續提供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請求。

十一、保單生效日前已發生或已產生訴訟可能性所致之賠償請求。

十二、因電力供應、網路或衛星通訊等服務設備中斷相關所致之賠償請求。

四、預定費用率

31.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保險有效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六、 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 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二)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

(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儘速送交本公司。

(四)提供本公司所得要求之相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等必要之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含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等)

3. 受請求賠償之證明文件。

4. 交易對帳單、電子訊息傳送或接收紀錄。

5. 被保險人內部檢討報告,若為受僱人疏忽所致須附懲處人事命令。

6. 請求權人之身分證明及損失證明書文件。

7. 和解書、調解書或法院判決。

8. 付款憑證。

9. 賠款同意書。

三、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