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備日期及文號
88.10.08(88)產意字第010號函核備修正(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保險期間內在本保險單載明之施工處所內,因執行承包之營繕工程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被保險人、定作人及與承保工程有關廠商或同一施工處所內其他廠商,或上述人員之代理人、受僱人及其居住工地之家屬之體傷、死亡或疾病所致或其所有、管理或使用之財物發生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但受僱人非在施工處所執行職務且與工程之設計、施工或營建管理無關者不在此限。
2、被保險人所承包之營繕工程於保險期間屆滿前經定作人啟用、接管或驗收後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前項所稱驗收係指營繕工程之保固或養護期間開始前之驗收。
3、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而發生之賠償責任。
4、因震動、土壤擾動、土壤支撐不足、地層移動或擋土失敗,損害土地、道路、建築物或其他財物所致之賠償責任。
5、因損害管線、管路、線路及其有關設施所致之賠償責任。但被保險人證明施工前已取得上述設施位置圖及有關資料,並於施工中已盡相當注意者,為修理或置換受損設施所需費用不在此限。
四、預定費用率
31.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保險有效期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5%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
100% |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一、第三人死亡:
1. 出險通知單。
2. 承攬合約書及施工日報表。
3. 死亡證明書及戶籍除戶證明。
4. 相關費用及損失證明文件。
5. 死者家屬之相關書面請求賠償文件。
6.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7. 和解書或判決書。
8. 賠款同意書。
二、第三人殘廢:
1. 出險通知單。
2. 承攬合約書及施工日報表。
3. 殘廢診斷證明書。
4. 相關費用及損失證明文件。
5. 受害者之工作證明及收入證明文件。
6.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7. 和解書或判決書。
8. 賠款同意書。
三、第三人體傷:
1. 出險通知單。
2. 承攬合約書及施工日報表。
3. 醫療診斷證明文件。
4. 醫療費用單據及相關損失費用證明文件。
5. 薪資表證明文件。
6.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7. 和解書或判決書。
8. 賠款同意書。
四、第三人財物損失:
1. 出險通知單。
2. 承攬合約書及施工日報表。
3. 財物相關購買證明。
4. 財物損失照片。
5. 修復估價單。
6. 修復費用發票或收據。
7.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8. 和解書或判決書。
9. 賠款同意書。
※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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