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被保險人執行非依公證法所得行使之業務。
2、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
3、任何關於外國法令之解釋、援引或適用錯誤。所稱「外國法令」係指中華民國統治權所及地區以外地區之法令。
4、被保險人之故意、不誠實、惡意違法或犯罪行為所致之賠償請求。
5、被保險人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或洩露業務機密之行為。
6、任何人員身體傷亡或有形財物之毀損滅失或因而所致之任何附帶損失。
7、被保險人因職務上之需要,而持有或保管之現金、有價證券、土地或房屋等所有權狀、各式證書等書面文件或物件之毀損滅失。但第三人因須重新辦理或重製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狀、各式證書等書面文件所需之申請費用,本公司仍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8、被保險人依公證法委請代理時,該代理人所為之任何行為,及被保險人因該代理行為而依法應負擔之賠償責任。
9、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10、各種罰金、罰鍰、懲罰性賠償金或違約金。
11、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承擔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者,不在此限。
12、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1.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2.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
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
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3.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
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於知悉有被起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送交本公司。
4.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受請求賠償之證明文件。
3. 相關損失證明書。
4. 法院確定判決、仲裁判斷書、和解書或其他得以確定賠償責任之證明文件。
5. 被保險人內部檢討報告。
6. 被保險人之執業證明文件。
7. 付款憑證。
8. 和解書。
9. 賠款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