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產品責任保險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87.12.23台財保第872446818號函修訂(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1、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本公司對「追溯日」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對於每一意外事故賠款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契約所訂明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於超過該自負額部份之賠款負賠償之責。

3、依據本保險契約之規定,應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時,悉以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欄所載各項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如被保險人能以較少金額解決者,本公司以該較少金額賠償之。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即使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亦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2、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向依應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拋棄追償權因而不能追償之損失金額。

3、因產品未達預期功能或使用不當或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提供錯誤之產品所致之賠償責任。

4、被保險產品尚在被保險人或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之控制或管理時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5、被保險產品本身之損失或為檢查、鑑定、修理、清除、拆除、替換、收回該產品所發生之任何費用(包含為收回該產品所需退還之價款)。

6、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於出售或移轉被保險產品之占有於他人時,已知悉該產品已有缺陷,因而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7、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經銷商或受僱人之故意、刑事不法行為或故意違反正常製作程序所致之賠償責任。

8、因被保險產品所致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或控制之財產損失,但受僱人之個人使用財物不在此限。

9、被保險產品若作為其他產品之材料、零件、包裝或觸媒時,致使該其他產品本身之損失。

10、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與被保險人有服務契約關係之人,因執行職務而其身體受有傷害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11、在本保險契約「地區限制」欄所載地區以外所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賠償請求。依本保險契約「準據法限制」欄所載地區以外之法律為準據法之賠償責任。

12、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1)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外敵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亂、強力霸占或被征用。

(2)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3) 地震、颱風、洪水及其他氣象上之災變。

(4)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及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及為測試、清理、除去、控制或處理前述輻射或污染所致之費用。

(5) 各種罰金、罰鍰、懲罰性賠償金或違約金,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6) 因誹謗、惡意中傷、違反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所致者。

(7) 被保險產品用作船舶、飛機或其他航空器之零件或材料時。

(8) 被保險產品由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交付予買受人已屆滿十年者,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9) 肇因於下列產品中含有下列成份所致者,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A. 石綿(Asbestos)

B. 多氯聯苯(PCB)

C. 尿素甲醛(Urea-ormaldehyde)

D. 避孕用具或藥品(Contraceptives of any kind)

E. 乳矽膠填充物(Human implant containing silicon)

F.治療亞級性骨髓神經系統之藥品(Subacute Myelo-Optico-
Neuropathy)

G. 己醯雌酚(Diethylastibstrol)

H. 奧克西欽諾林(Oxychinoline)

I. 感冒疫苗(Swine flu Vaccin)

J. 診斷或治療愛滋病(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之產品

K. 煙草及其製品(Tobacco and any Tobacco Products)

四、預定費用率

31.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保險有效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 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一、第三人死亡:

1. 出險通知單及出險產品照片。

2. 顧客購買證明及相關憑證。

3. 產品瑕疵說明及相關檢測報告。

4. 死亡證明書及戶籍除戶證明。

5. 相關費用及損失證明文件。

6. 死者家屬之相關書面請求賠償文件。

7.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8. 和解書或判決書。

9. 賠款同意書。

二、第三人殘廢:

1. 出險通知單及出險產品照片。

2. 顧客購買證明及相關憑證。

3. 產品瑕疵說明及相關檢測報告。

4. 殘廢診斷證明書。

5. 相關費用及損失證明文件。

6. 受害者之工作證明及收入證明文件。

7.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8. 和解書或判決書。

9. 賠款同意書。

三、第三人體傷:

1. 出險通知單。

2. 顧客購買證明及相關憑證。

3. 產品瑕疵說明及相關檢測報告。

4. 醫療診斷證明文件。

5. 醫療費用單據及相關損失費用證明文件。

6. 薪資表證明文件。

7.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8. 和解書或判決書。

9. 賠款同意書。

四、第三人財物損失:

1. 出險通知單。

2. 顧客購買證明及相關憑證。

3. 產品瑕疵說明及相關檢測報告。

4. 財物損失照片。

5. 修復估價單。

6. 修復費用發票或收據。

7.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8. 和解書或判決書。

9. 賠款同意書。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