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74.06.28台財融第18215號函核准(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承保被保險人廠區、設備在製造、生產等作業過程中;或產品、原料在儲存、輸送途中發生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污染事故,致第三人身體受有傷害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因前項保險事故所發生之必要清除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
三、不保事項
1、在海上發生之意外污染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在陸上發生而延伸至海上者不在此限。
2、被保險人事先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他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亦應由被保險人依法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3、逐漸而非突發性意外污染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但經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4、本保險單生效前即已發生之意外污染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
5、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6、任何違反環境保護或污染防制有關法令之罰款或罰金。
7、因使用設備或運輸工具發生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之賠償責任。但因而引起意外污染事故者不在此限。
8、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控制或租用之任何財產之損失。
9、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與被保險人有服務契約關係之人,因執行職務而其身體受有傷害或其財物受有損失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10、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1)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外敵行動(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亂、強力霸占或被征用。
(2)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或惡意行為。
(3) 火災、閃電或爆炸直接所致第三人之賠償責任。但因火災、閃電或爆炸引起意外污染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4) 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氣象上之異常現象直接所致第三人之賠償責任。但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氣象上之異常現象引起意外污染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5)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預定費用率
31.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保險有效期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5%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
100% |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一、第三人死亡:
1. 出險通知單。
2. 死亡證明書及戶籍除戶證明。
3. 相關費用及損失證明文件。
4. 死者家屬之相關書面請求賠償文件。
5.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6. 和解書或判決書。
7. 賠款同意書。
二、第三人殘廢:
1. 出險通知單。
2. 殘廢診斷證明書。
3. 相關費用及損失證明文件。
4. 受害者之工作證明及收入證明文件。
5.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6. 和解書或判決書。
7. 賠款同意書。
三、第三人體傷:
1. 出險通知單。
2. 醫療診斷證明文件。
3. 醫療費用單據及相關損失費用證明文件。
4. 薪資表證明文件。
5.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6. 和解書。
7. 賠款同意書。
四、第三人財物損失:
1. 出險通知單。
2. 財物相關購買證明。
3. 財物損失照片。
4. 修復估價單。
5. 修復費用發票或收據。
6.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7. 和解書或判決書。
8. 賠款同意書。
※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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