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高爾夫球員責任保險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75.09.17台財融第7504159號函修訂(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1、因被保險人參加高爾夫球運動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包括球僮在內)受有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因被保險人參加高爾夫球運動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之財物(包括高爾夫球俱樂部及球僮之財物在內)受有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3、被保險人之衣李及高爾夫球具在球場運動期間內置存於高爾夫球場所指定建築物內之保管處所因火災雷電閃擊或竊盜所致之毀損與滅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4、被保險人於參加高爾夫球運動時所使用之球桿發生破裂或斷折所致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5、因發生本保險單第一條及第二條之意外責任被保險人如被控訴或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得以被保險人之名義代為進行和解或抗辯凡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前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得另行給付之但被保險人如受刑事控訴時其具保及訴訟費用不在此限。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

(1) 因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強力霸佔軍事訓練或演習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2) 因核子分裂或鎔解或輻射作用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3) 因颱風地震冰雹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或氣象上之災變爆炸罷工暴亂或民眾騷擾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毀損滅失或賠償責任。

2、對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或受僱人(球僮除外)因體傷或死亡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3、對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或受僱人(球僮除外)自有或租用或代人保管或管理之財物因損害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4、對被保險高爾夫球具及衣李因窳舊或鼠囓或蟲蠹或固有瑕疵及非由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

四、預定費用率

31.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保險有效期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一、第三人死亡:

1. 出險通知單。

2. 死亡證明書及戶籍除戶證明。

3. 相關費用及損失證明文件。

4. 死者家屬之相關書面請求賠償文件。

5.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6. 和解書或判決書。

7. 賠款同意書。

二、第三人殘廢:

1. 出險通知單。

2. 殘廢診斷證明書。

3. 相關費用及損失證明文件。

4. 受害者之工作證明及收入證明文件。

5.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6. 和解書或判決書。

7. 賠款同意書。

三、第三人體傷:

1. 出險通知單。

2. 醫療診斷證明文件。

3. 醫療費用單據及相關損失費用證明文件。

4. 薪資表證明文件。

5.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6. 和解書或判決書。

7. 賠款同意書。

四、第三人財物損失:

1. 出險通知單。

2. 財物相關購買證明。

3. 財物損失照片。

4. 修復估價單。

5. 修復費用發票或收據。

6. 肇事經過之相關經過說明。

7. 和解書或判決書。

8. 賠款同意書。

五、球員一桿進洞或球桿斷裂:

1. 一桿進洞獎金申請書或球桿斷裂出險書。

2. 當天打球之成績卡。

3. 球場消費憑證影本及因一桿進洞衍生之消費憑證影本。

4. 身分證影本。

5. 修理估價單(球桿斷裂)。

※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