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人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經營本保險單所載保全業務,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身體傷害、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或其僱用之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服務契約時因疏忽或過失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2) 被保險人裝設於保全服務契約委任人處所之保全設備,因設置、維修或管理不當發生意外事故。
(3) 依保全服務契約之約定,被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之事故。
2、 (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列入承保範圍)
因發生本保險單第一條之保險事故,致被保險人被起訴或受賠償請求時,被保險人有義務進行抗辯;本公司認為必要時亦得以被保險人之名義代為進行抗辯。
凡有關賠償請求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前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由本公司另行賠付之,不受保險金額之限制。但如被保險人之實際賠償金額超過本保險單所訂之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對於上述費用按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實際賠償金額之比例賠付之。
3、 (被保險人應負擔自負額)
對於每一次事故之賠償,被保險人須先行負擔本保險單所載之自負額,本公司僅對超過自負額之損失,負賠償之責。被保險人不得將自負額部分,另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直接或間接因下列原因所致之賠償責任:
(1)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外敵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強力霸占、罷工、暴動及民眾騷擾。
(2)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3) 颱風、地震、洪水、閃電及雷擊或其他天然災變。
2、被保險人或其保全人員未依保全服務契約之約定,採行安全防護措施或設置保全設備所致之賠償責任 。
3、被保險人或其保全人員之故意行為或詐欺、背信、侵占或其他犯罪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4、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誹謗、中傷或洩漏保全服務契約委任人業務機密所致之賠償責任。
5、除要保書所附之保全服務契約書外,被保險人另以契約或協議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6、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管理飛機、船舶及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之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7、被保險人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8、被保險人所有、向人租借或自行使用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9、被保險人因售出之商品或貨物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10、被保險人非因執行保全業務,或因免費提供保全服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11、被保險人被撤銷資格或被撤銷執照或受停業處分而仍繼續執行業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12、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含澎湖、金門及馬祖)以外執行業務所致之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事發現場照片。
3. 保全契約書。
4. 保全系統發報紀錄。
5. 財物失竊清單(經被保全客戶與保全業共同清點)。
6. 報案證明及警局受理報案函。
7. 保全業內部檢討報告,若為保全人員疏忽所致須附懲處人事命令。
8. 失竊財物之購買證明。
9. 付款憑證。
10. 和解書或判決書。
11. 賠款同意書。
※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