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

一、核准或核備日期及文號

93.06.30

交路發字第093B000048號

會銜令修正費率(公會版)

台財保字第0930752001號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因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而發生行車事故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身體受傷或財物毀損滅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對受害人或請求權人負賠償之責。

三、不保事項

保險人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三)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四)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五)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 被保險人自己管理、控制、或向人租借、代人保管之財物,受有損失時之賠償責任。

(七) 因受害第三人(無論旅客或非旅客)之故意、或鬥毆、或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逮捕所發生之自身傷害。

四、預定費用率

31.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或以上者
1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應於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於知悉有被起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送交本公司。

4、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財損

體傷或殘障、死亡

出險通知單(依本公司之表格)

出險時現場照片

修理費用估價單

修復施工照片、修復完成照片

醫療診斷證明書

醫療費用單據

相關請求損失證明文件

死亡證明書

殘障診斷證明書、殘障手冊影本

除戶戶籍謄本

求償者之身分證影本

付款憑證(發票、支票或匯款單)

和解書正本或法院判決書

賠款電匯同意書(依本公司之表格)

賠款同意書(依本公司之表格)

※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