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契約對於下列事由所致者,不負理賠責任:
1、毒化物通常性或漸進式進入不動產、大氣層、水域等環境所致人員之傷亡、財損。
2、被保險人監測、測試、清除、移去、抑制、處理、降低或中和毒性,或以任何方式評估毒化物之影響所生之任何費用。
3、直接或間接由於被保險人地面下之運作所致之財損,或對地面下油、氣、土壤之毀損、滅失或移除。
4、於海上、空中運作毒化物所致者。但於陸上運作所致之意外事故而延伸至海上者,不在此限。
5、全部或部分供或曾供處理、儲存、棄置、傾倒廢棄物之任何場所所致之任何賠償責任。
6、因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亂、強力霸占所致者。
7、因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所致者。
8、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或惡意行為所致者。
9、因天災所致者。但對因而引發本保險契約所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10、任何直接或間接由於核廢料、核燃料、放射性物質,或任何具爆炸性核子裝置之危險性財物或核子組件引起之燃燒、爆炸、輻射或污染所致者。
11、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之故意行為或違反政府環保機構之規定、法令、通知、執行命令或指示所致者。惟因第二條第二款所致者,不在此限。
12、被保險人經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業務,或其業務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13、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14、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亦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15、被保險人所有、管理、控制或代人保管或租借之財產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16、清除污染物之費用。
17、被保險人未依法令規定進行運作設備之維修、檢查所致者。
18、被保險人已棄置之財產所致者。
19、石綿或含石綿物質或含鉛漆料裝置或使用於任何建築物或其他結構中所致者。
20、於起保時被保險人出廠已逾三十年之毒化物運作設備所致者。但經本公司同意承保者不在此限。
21、任何罰鍰、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受第三人請求賠償之證明文件。
3. 該毒性化學之運作及釋放量檢查及紀錄表。
4. 相關主管機關核准運送之許可證(運送有毒化學物質)。
5. 相關請求損失賠償之證明文件。
6. 被保險人內部檢討報告。
7. 被保險人通知主管機關事故發生紀錄及送該機關之調查處理報告。
8. 被保險人所屬專業技術人員之執業證明文件。
9. 付款憑證。
10. 和解書或判決書。
11. 賠款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