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72.11.29.台財融第27810號函修訂(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1、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所有置存於本保險單規定處所之下列保險標的物因竊盜所致之損失。
(1)普通物品:住宅之傢俱、衣李、家常日用品;及官署,學校,教堂,醫院診所,辦公處所之生財器具。但不包括珠寶、鐘錶、項鍊、手鐲、寶石、首飾、金銀器皿,及皮貨等貴重物品在內。
(2)特定物品:以特別訂明者為限,但珠寶、鐘錶、項鍊、手鐲、寶石、首飾、金銀器皿、及皮貨等貴重物品每件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壹萬元整。
除上述特定物品外,其他每件物品之最高賠償額以普通物品總保險金額百分之二或新臺幣貳千元為限,但以兩者較少之金額為準。
2、 置存保險標的物之房屋因遭受竊盜所致之毀損,本公司負賠償責任,但該被毀損之房屋以被保險人所自有者為限。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戰,強力霸佔、征用、沒收、罷工、暴動、民眾騷擾,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2、因颱風、地震、冰雹、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3、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4、因核子分裂、或融解或輻射作用,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5、保險標的物置存於連續三天無人居住之房屋所發生之竊盜損失。
6、因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或其受雇人,或與其同住之人之主謀,共謀,或串通所致之竊盜損失。
7、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受之損失,無法證明確係由於竊盜所致者。
8、車輛,勳章,古董,雕刻品,手稿,珍本,圖案,商品,樣品,模型,字畫,契據,股票,有價證券,硬幣,鈔票,印花,郵票,賬簿,權利證書,牲畜,家禽及食用品等之竊盜損失。
四、預定費用率
30.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5%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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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所需相關文件: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將損害之情況拍照存證。
3.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4.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出險通知單。
2.出險時之現場損失照片。
3.報案三聯單及警局受理報案函。
4.失竊物品清單及相關財產購買證明。
5.房屋受損修理估價單及修理費用發票。
6.賠款同意書。
※ 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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