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珠寶商綜合保險保單條款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100.02.22兆產備11310001245號函備查

二、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之承保項目,得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就下列二種類別擇一訂定之:
一、金銀珠寶損失保險。
二、金銀珠寶損失保險與其他財產損失保險。

三、除外責任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下列物品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危險事故 或因其引起之火災、延燒、爆炸所致之損失: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土石流、沙或土壤流失。

(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四)冰雹。

二、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三、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四、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五、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六、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書畫、陶瓷器、銅器、雕刻品或其他骨董、藝術品。

七、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

八、要保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其受僱人之故意行為。

九、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十、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十一、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損失,惟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任何污染所致之損失,但因火災或爆炸引起之火災所致之污染,不在此限。

十三、電腦設備之系統、程式、紀錄等軟體之損失。

四、預定費用率

30.7%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或以上者
1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以下之文件或證物:

1.  理賠申請書(格式由本公司提供)。

2.  警方報案證明。

3.  出險後之盤點清單。(應儘可能詳載受損失金銀珠寶之等級、成色、重量、式樣、成本單價、數量等資料,以下皆同)

4.  要求理賠之損失清單。除另有特別約定外,不得計入任何費用與利益。

5.  被保險金銀珠寶之買進、賣出、進出貨簿冊或收據等交易記錄。

6.  被保險金銀珠寶之盤點記錄。

7.  保全服務契約書(視案情而定)。

8.  其他因案情需要而必須具備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