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或下列物品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危險事故 或因其引起之火災、延燒、爆炸所致之損失:
(一)地震、海嘯、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土石流、沙或土壤流失。
(二)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三)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四)冰雹。
二、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三、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四、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五、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之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六、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書畫、陶瓷器、銅器、雕刻品或其他骨董、藝術品。
七、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
八、要保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其受僱人之故意行為。
九、由於烹飪或使用火爐、壁爐或香爐正常使用產生之煙燻。
十、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十一、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損失,惟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任何污染所致之損失,但因火災或爆炸引起之火災所致之污染,不在此限。
十三、電腦設備之系統、程式、紀錄等軟體之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