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玻璃保險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75.03.11.台財融第7502611號函修訂(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1、保險標的物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本公司負賠償之責。

2、因前條毀損或滅失所需拆除、重新裝置或為減輕損失所需合理之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之責。但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額者,應按比例分攤。

 

三、不保事項

1、 本公司對於下列各項事故,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2)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

(3)政府治安或消防當局之命令所為之扣押、沒收、徵用、充公或故意破壞。

(4)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2、 本公司對於下列各項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自然耗損、刮損、磨損,原有瑕疵或破損。

(2)因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之任何附帶損失。

(3)裝置保險標的物之房屋無人居住連續達六十天以上所發生之任何毀損或滅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被保險人或其家屬或其受雇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5)火災、爆炸、颱風、地震、洪水所致之毀損滅失。

 

四、預定費用率

30.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 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所需相關文件: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將損害之情況拍照存證。

3.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4.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出險時之現場損失照片。

3. 報案三聯單及警局受理報案函。

4. 修理估價單。

5. 修復施工照片及完成照片。

6. 修理費用發票。

7. 賠款同意書。

※ 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