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75.09.08.台財融第7504006號核准(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1、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所有或負責管理之現金因下列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1) 現金運送保險:在本保險單載明之運送途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或運送人員、運送工具發生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失。
(2) 庫存現金保險:在本保險單載明之金庫或保險櫃保存中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
(3) 櫃台現金保險:在本保險單載明之櫃台地址及範圍內遭受竊盜、搶奪、強盜、火災、爆炸所致之損失。
2、被保險現金發生第一條承保範圍內之任何一次損失時,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損失金額之百分之十,最高以新台幣壹百萬元為限。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現金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 適用於一般性者:
(1) 因戰爭、類似戰爭、敵人侵略、外敵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內戰、或被合法當局沒收所致之損失。
(2)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之損失。
(3)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之損失。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4) 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天然災變所致之損失。但經書面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5)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運送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之損失。
(6) 因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運送人員之詐欺、背信、侵佔或其他犯罪行為所致之損失。
(7) 現金因點鈔員疏忽、錯誤或點查不符所致之損失。
(8) 因現金損失結果所致之附帶損失。
2、適用於現金運送保險者:
(1) 非被保險人指派之運送人員負責運送所發生之損失。
(2) 在運送途中除運送車輛駕駛人外未經指派運送人員二人以上負責運送時所發生之損失。但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3) 以專用運鈔車運送,而現金於運送途中未存放於保險櫃內所發生之損失。
(4) 被保險人指派之運送人員於執行運送任務時,因受酒類或藥劑之影響所致之損失。
(5) 運送途中現金無人看管時所發生之損失。
(6) 以郵寄或托運方式運送所致之損失。
3、 適用於庫存現金保險者:
(1) 現金置存於本保險單載明之金庫或保險櫃以外所發生之損失。
(2) 在被保險人營業或辦公時間以外,金庫或保險櫃未予鎖妥時發生竊盜、搶奪、強盜之損失。
4、 適用於櫃台現金保險者:
(1)在本保險單載明之櫃台地址及範圍以外所發生之損失。
(2)在被保險人營業或辦公時間以外所發生之損失。
(3)置存現金之櫃台無人看守時所發生之損失。
(4)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未經收受前或已經交付後所發生之損失。
(5)因被冒領或票據、存摺、存單或其他單據被偽造、變造所致之損失。
四、預定費用率
30.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5%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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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所需相關文件: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將損害之情況拍照存證。
3.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4.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出險時之現場損失照片。
3. 報案三聯單及警局受理報案函。
4. 相關會計帳務資料。
5. 出險員工之員工證明。
6. 賠款同意書。
※ 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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