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銀行業綜合保險

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75.07.21台財融第7503701號函修訂(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本保險以下列危險事故及其所致之損失為承保範圍:

甲、員工之不忠實行為:被保險人之員工意圖獲取不當利得,單獨或與他人串謀,以不忠實或詐欺行為所致於被保險人財產之損失。

乙、營業處所之財產:

(1) 置存於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內之財產,因竊盜、搶劫、誤放、或其他原因之失蹤或毀損所致之損失。

(2) 顧客或其代表所持有之財產,於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內因前項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但損失係由該顧客或其代表之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

丙、運送中之財產:被保險人之財產於其員工或專責運送機構運送中所遭受之毀損滅失。但專責運送機構就本保險標的財產已另行投保,或另有其他有效保險存在,或被保險人得按運送契約求償者,本公司僅於承保金額範圍內就超過部份之損失負賠償之責。

丁、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偽造或變造:支票、本票、匯票、存款證明、信用狀、取款憑條、公庫支付令之偽造或變造及就經偽造或變造之票證付款所致之損失。前項所謂偽造或變造,包括按上述票證原載之字體或簽章加以變更、改造、仿刻或盜蓋。

戊、偽造通貨:被保險人善意收受經偽造或變造之中華民國政府發行流通之本位幣或輔幣而生之損失。

己、營業處所及設備之損毀:被保險人營業處所及其內部之裝璜、設備、傢俱、文具、供應品、保險箱及保險庫(電腦及其有關設備除外)因竊盜、搶劫、惡意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但以此項營業處所或設備為被保險人所有或其對此項毀損滅失須負責者為限。

庚、證券或契據之失誤:被保險人於正常營業過程中,善意就本保險單所規定之證券或契據為行為,而該項證券或契據曾經偽造、變造或遺失、盜竊所致之損失。

 

三、不保事項

1、適用於承保範圍乙項者(1)保險標的財產在郵寄中或於專責運送機構保管或運送中所遭受之毀損滅失。

2、適用於承保範圍丁項者(1)票據或證券記載不實所致之損失。

3、適用於承保範圍己項者(1)火災所致之毀損滅失。

4、適用於承保範圍庚項者(1)本保險單承保範圍甲項(員工之不忠實行為)或丁項(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偽造或變造)所承保之損失。

5、下列損失除由本保單承保範圍甲項所承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被保險人員工一次或多次不忠實或詐欺行為所致之損失。

(2) 被保險人誤將款項記入存款帳戶之貸方,並將款項自該帳戶中撥付或容許提取所致之損失。

(3) 偽造或變造旅行支票、旅行信用狀、應收帳款單據,提單、倉單、信託收據所致之損失。

(4) 搖控操縱被保險人所有或租用之電腦所致之損失。

(5) 客戶存放於保管箱內之財物之毀損滅失。

6、下列損失除由本保險單承保範圍甲、丁或庚項承保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被保險人之放款或類似之融資,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

(2) 被保險人受讓或取得之債券、本票或分期付款之價金,全部或一部不能獲得付款。

上二項損失按實際支出之金額、墊付款或被提領之金額減去自此等交易行為所受領之給付額利息、佣金等後之餘額決定之。

7、下列損失除由本保險單承保範圍甲、丁、戊或庚項承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票證偽造或變造所致之損失。

8、本保險單有效時間內未發現之損失及本保險單所載「溯及日」前發生之損失。

9、被保險人之董(理、監)事,不論其是否同時兼任員工,其犯罪行為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10、被保險人將未收到之存款記入存款人之帳戶,進而自該帳戶撥付或容許提領所致之損失,至於此項付款或提款是否出於被保險人員工之善意、偽造、詐欺或其他不誠實手段,要非所問。

11、被保險人之出納員因錯誤導致正常現金短少而生之損失。出納員現金之短少未超過該項短少發生之營業處所之正常出納員現金短少時,仍應視為係由錯誤所導致。

12、被保險人因遭受下列恐嚇或脅迫,在其營業處所外交付保險標的物所生之損失:

(1) 傷害被保險人之董(理、監)事或員工或其他任何人之身體。

(2) 破壞被保險人之營業處所或被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之財物包括保險標的物在內。但保險標的物在被保險人之員工負責運送前,被保險人並不知悉有此恐嚇或威脅存在時,不在此限。

13、由被保險人保管出售而尚未售出之旅行支票之損失,但若該支票事後發票人付款而被保險人對損失依法應負責任者,不在此限。

14、信用卡或記帳卡所致之損失。

15、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責賠償之各種損害,但就本保險單所承保之直接損失所為之賠償,不在此限。

16、附帶損失(包括利息及股息之損失,但不以二者為限)。

17、正常損耗,逐漸變質、蟲蛀所致之毀損滅失。

18、颱風、颶風、旋風、火山爆發、地震、地下火或其他自然界之變動所致之毀損滅失,以及因上述危險事故同時引起之火災或搶劫所致之毀損滅失。

19、戰爭、敵侵、外敵行為、敵對行為或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戰、叛亂、革命、暴動、民眾騷擾、武裝奪權、戒嚴、暴亂或任何合法當局之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20、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之毀損滅失或因而導致之法律責任。

四、預定費用率

30.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或以下者
1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100%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所需相關文件:

一、被保險人應於發現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內之損失時立即通知本公司,並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被保險人除應提供出險通知單、損失清單及作業手冊,餘依下列不同承保事故補提各相關資料: 

(一) 員工之不忠實行為:請參照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之理賠文件。

(二) 營業處所之財產:

i. 出險日及前一週之財務報表。

ii. 報案證明。

(三) 運送中之財產:

i. 出險日及前一週之財務報表。

ii. 若委外運送,需提供保全契約。

(四) 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偽造或變造:

i. 內部稽核報告。

ii. 報案證明。

iii. 判決書。

(五) 偽造通貨:

央行通知單正本或偽鈔截留正本。

(六) 營業處所及設備之損毀:

i. 報案證明。

ii. 財產目錄。

iii. 報價單。

(七) 證券或契據之失誤:

i. 內部稽核報告。

ii. 報案證明。

iii. 判決書。

(八) 疏忽短鈔:

i. 內部稽核報告及懲處命令。

ii. 掛帳傳票影本。

 

※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