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於承保範圍乙項者(1)保險標的財產在郵寄中或於專責運送機構保管或運送中所遭受之毀損滅失。
2、適用於承保範圍丁項者(1)票據或證券記載不實所致之損失。
3、適用於承保範圍己項者(1)火災所致之毀損滅失。
4、適用於承保範圍庚項者(1)本保險單承保範圍甲項(員工之不忠實行為)或丁項(票據及有價證券之偽造或變造)所承保之損失。
5、下列損失除由本保單承保範圍甲項所承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被保險人員工一次或多次不忠實或詐欺行為所致之損失。
(2) 被保險人誤將款項記入存款帳戶之貸方,並將款項自該帳戶中撥付或容許提取所致之損失。
(3) 偽造或變造旅行支票、旅行信用狀、應收帳款單據,提單、倉單、信託收據所致之損失。
(4) 搖控操縱被保險人所有或租用之電腦所致之損失。
(5) 客戶存放於保管箱內之財物之毀損滅失。
6、下列損失除由本保險單承保範圍甲、丁或庚項承保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 被保險人之放款或類似之融資,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
(2) 被保險人受讓或取得之債券、本票或分期付款之價金,全部或一部不能獲得付款。
上二項損失按實際支出之金額、墊付款或被提領之金額減去自此等交易行為所受領之給付額利息、佣金等後之餘額決定之。
7、下列損失除由本保險單承保範圍甲、丁、戊或庚項承保者外,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票證偽造或變造所致之損失。
8、本保險單有效時間內未發現之損失及本保險單所載「溯及日」前發生之損失。
9、被保險人之董(理、監)事,不論其是否同時兼任員工,其犯罪行為直接或間接所致之損失。
10、被保險人將未收到之存款記入存款人之帳戶,進而自該帳戶撥付或容許提領所致之損失,至於此項付款或提款是否出於被保險人員工之善意、偽造、詐欺或其他不誠實手段,要非所問。
11、被保險人之出納員因錯誤導致正常現金短少而生之損失。出納員現金之短少未超過該項短少發生之營業處所之正常出納員現金短少時,仍應視為係由錯誤所導致。
12、被保險人因遭受下列恐嚇或脅迫,在其營業處所外交付保險標的物所生之損失:
(1) 傷害被保險人之董(理、監)事或員工或其他任何人之身體。
(2) 破壞被保險人之營業處所或被保險人或其他任何人之財物包括保險標的物在內。但保險標的物在被保險人之員工負責運送前,被保險人並不知悉有此恐嚇或威脅存在時,不在此限。
13、由被保險人保管出售而尚未售出之旅行支票之損失,但若該支票事後發票人付款而被保險人對損失依法應負責任者,不在此限。
14、信用卡或記帳卡所致之損失。
15、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責賠償之各種損害,但就本保險單所承保之直接損失所為之賠償,不在此限。
16、附帶損失(包括利息及股息之損失,但不以二者為限)。
17、正常損耗,逐漸變質、蟲蛀所致之毀損滅失。
18、颱風、颶風、旋風、火山爆發、地震、地下火或其他自然界之變動所致之毀損滅失,以及因上述危險事故同時引起之火災或搶劫所致之毀損滅失。
19、戰爭、敵侵、外敵行為、敵對行為或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戰、叛亂、革命、暴動、民眾騷擾、武裝奪權、戒嚴、暴亂或任何合法當局之行為所致之毀損滅失。
20、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之毀損滅失或因而導致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