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87.06.30.台財保第872436812號函核准(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1、對於保險契約所載之節目,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承保事故,致被保險人必須全部或部份取消、中途終止、延期舉行或更換舉辦地點,所致之財務損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承保事故
(1) 被保險人或節目主辦單位所無法控制之意外事故。但不包括任何節目出席人員之缺席或任何氣候因素所致者。
(2) 保險契約所載之節目出席人員因疾病、意外傷害或死亡而缺席。
(3) 露天舉行之節目遭遇大雨、颱風或冰雹。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因下列事故鎖至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節目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或贊助單位發生財務困難、經費不足或停止贊助。
2、被保險人、節目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或贊助單位之違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
3、節目銷售情形欠佳或贊助金額不足,致實際收入低於預期收入。
4、政府或具公權力單位之命令或規定致節目無法依預定時間、地點進行或本保險單所載節目出席人員無法出席。
5、第三人之恐嚇或勒索行為。
6、戰爭、類似戰爭行為、罷工、暴動、民眾抗爭行為、強力霸佔或被徵用。
7、核子分裂、核子輻射或核子污染。
8、被保險之節目出席人員發生下列事項:
(1) 體力透支、精神耗損或心理疾病。
(2) 懷孕、月經或類似之生理自然現象。
(3) 性病、愛滋病。
(4) 受酒精、藥物、麻醉劑或毒品之影響。
(5) 參與特技表演或其他對身體、生命有高度危險之活動。但雙方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6) 參與車、船、飛行器或類似機械器具之耐力或速度之競賽或其籌備工作,但經雙方約定加保者不在此限。
9、 幣值或物價之波動。
四、預定費用率
30.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5%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
100% |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所需相信文件: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立即將損害之情況拍照存證。
3.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4.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主辦單位名稱、節目籌劃之計劃表。
3. 節目所需之各項核准證照。
4. 節目籌劃之相關費用支出證明文件。
5. 場地租借、節目出席人員及機關設備租(借)等契約書。
6. 因人員缺席造成之損失,須附缺席人員之缺席原因證明文件。
7. 節目因故中斷衍生之費用證明文件。
8. 賠款同意書。
※ 本公司得視個案狀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必要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