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外責任(一)
本公司就下列事項不負理賠之責:
1、因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僱人之故意或犯罪行為所致者。
2、被保險人或受僱人私自非法設置管線、儲氣設備或其他硬體設施所致者。
3、因瓦斯熱水器裝置浴室內,導致天然氣外洩或燃燒廢氣所致之體傷、死亡或財物毀損滅失者。
4、蓄意自殺所致之體傷、死亡或財物毀損滅失者。
5、因颱風、暴雨、龍捲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土石流、地陷等天然災變所致者。
6、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7、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8、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9、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10、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11、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者。
12、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之賠償請求,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1)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2)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
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3)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除外責任(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或損失,不負賠償之責:
1、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
成之間接損失。
2、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3、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
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4、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5、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擔任法人、俱樂部、協會等組之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法務主管之職務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6、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下簡稱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一、因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應遵守下列之約定:
1.立即通知當地憲警單位或鄰里長到場處理,同時被保險人得即行派工搶修並通知本公司或各地區分支機構會同處理,或照相為憑,若修護費用發生爭執時,雙方得依仲裁法之規定仲裁之。
2.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
3.於初次受第三人賠償請求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填具保險金申請書(保險金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4.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儘速交本公司。
5.提供本公司所要求之相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為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等必要之調查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受請求賠償之證明文件。
3. 相關損失證明書。
4. 法院確定判決、仲裁判斷書、和解書或其他得以確定賠償責任之證明文件。
5. 被保險人內部檢討報告。
6. 被保險人之執業證明文件。
7. 付款憑證。
8. 和解書。
9. 賠款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