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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容|
一、核淮日期及文號
奉財政部91.07.10台財保第0910750797號函核准
95.6.27 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函備查
95.07.14金管保二字第09502070910號函核准
95.8.9 兆產(95)備字第0160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98.04.30 依98.02.12 金管保二字第09802520110 號函修訂
99.06.08 兆產備11409904287號函備查
二、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機車駕駛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駕駛人』係指被保險人或事先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被保險機車之人,且須經其書面同意。
三、不保事項
1、 駕駛被保險機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2、 從事機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3、 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一之一條規定者。
4、 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四、 預定費用率
依保險期間不同釐訂不同費用率。
五、短期費率表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期間 |
保險費 |
一年整 |
405 |
未滿一年一個月 |
421 |
未滿一年二個月 |
453 |
未滿一年三個月 |
484 |
未滿一年四個月 |
516 |
未滿一年五個月 |
548 |
未滿一年六個月 |
580 |
未滿一年七個月 |
611 |
未滿一年八個月 |
643 |
未滿一年九個月 |
675 |
未滿一年十個月 |
707 |
未滿一年十一個月 |
738 |
未滿一年十二個月 |
770 |
二年整 |
786 |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 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求權人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正本: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受益人身分證明。
(三)憲警單位處理文件。
(四)合格醫師診斷書。
(五)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六)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二、殘廢給付
(一)理賠申請書(表格由本公司提供)。
(二)受益人身分證明。
(三)憲警單位處理文件。
(四)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
(五)同意複檢聲明書。
(七)應本公司要求,應提供許可本公司查閱旅客或受僱人病歷之授權書。
三、死亡給付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受益人身分證明。
(三)憲警單位處理文件
(四)死亡証明書
(五)戶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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