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產物機車強制責任險駕駛人傷害險附加條款

|條款內容|

一、核淮日期及文號

奉財政部91.07.10台財保第0910750797號函核准

95.6.27 中產(95)備字第0600號函備查

95.07.14金管保二字第09502070910號函核准

95.8.9 兆產(95)備字第0160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98.04.30 依98.02.12 金管保二字第09802520110 號函修訂

99.06.08 兆產備11409904287號函備查

二、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機車駕駛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受益人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駕駛人』係指被保險人或事先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被保險機車之人,且須經其書面同意。

三、不保事項

1、 駕駛被保險機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2、 從事機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3、 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二十一之一條規定者。

4、 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四、 預定費用率

依保險期間不同釐訂不同費用率。

五、短期費率表

單位:新台幣元

保險期間
保險費
一年整
405
未滿一年一個月
421
未滿一年二個月
453
未滿一年三個月
484
未滿一年四個月
516
未滿一年五個月
548
未滿一年六個月
580
未滿一年七個月
611
未滿一年八個月
643
未滿一年九個月
675
未滿一年十個月
707
未滿一年十一個月
738
未滿一年十二個月
770
二年整
786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 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請求權人向本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時,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正本: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受益人身分證明。

(三)憲警單位處理文件。

(四)合格醫師診斷書。

(五)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六)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二、殘廢給付

(一)理賠申請書(表格由本公司提供)。

(二)受益人身分證明。

(三)憲警單位處理文件。

(四)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

(五)同意複檢聲明書。

(七)應本公司要求,應提供許可本公司查閱旅客或受僱人病歷之授權書。

三、死亡給付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受益人身分證明。

(三)憲警單位處理文件

(四)死亡証明書

(五)戶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