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93.01.19.台財保第0920714234號核准(公會版)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約定之「追溯日」後至保險期間內,因被保證員工單獨或共謀之不誠實行為,導致下述損失發生者,經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現並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1、被保險人所有財產之損失。
2、被保險人因受託保管財產之損失而依法應負擔之賠償責任。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
1、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之損失。
2、被保證員工過失所致之損失。
3、因董監事單獨或與其被保證員工共謀之不誠實行為所致之損失。
4、被保證員工向被保險人所為之消費、使用或借貸所致之損失。
5、被保險人盤點財產不符之損失;但確係由被保證員工之不誠實行為所致者不在此限。
6、保險期間內未發現之損失及保險契約所載「追溯日」前發生之損失。
7、被保險人經發現任一被保證員工有不誠實行為,仍繼續交託該員工經管財產,因此所增加之任何損失。
8、金融保險業因信用審核或放款融資相關之業務所致之任何損失。
9、被保證員工因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致之任何損失。
10、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之利息、股利及其他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11、被保險人違反第七條內部監督之執行所致之損失。
四、預定費用率
25.7 ﹪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保險有效期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5%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5%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5%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5%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55%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65%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75%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80%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85%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90%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5% |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
100% |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被保險人於投保後要求終止保險契約者,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本公司依全年保費扣除已滿期之保險費後退還之。(已滿期之保險費應按短期費率表計算)。
2、本公司依規定終止保險契約時,其未滿期之保險費,按未滿期日數比例退還之。
七、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承保之賠償責任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 被保險人應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
2. 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避免或減少損失;必要時應先進行法律程序,以保護其應有之權益。
3.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證件,或出庭作證、協助鑑定、勘驗、或為其他必要的調查或行為。
二、理賠申請應提供之相關文件:
1. 出險通知單。
2. 該不誠實員工之人事資料。
3. 公司之內部控制及稽核相關作業規定。
4. 公司之稽核紀錄。
5. 相關損失證明書。
6. 被保險人內部檢討報告。
7. 法院之刑事判決書。
8. 賠款同意書。
※本公司得視實際需要,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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