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95年4月1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037070號函核准(公會版)
95年12月13日金管保四字第09502565260號函核准(公會版)
95.12.29兆產(95)備字第0741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一) 本公司於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因下列危險事故致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時,依照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1、 地震震動。
2、 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 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 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前項危險事故,在連續七十二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事故。
(二) 臨時住宿費用之賠償
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後所致之承保損失,本公司就每一住宅建築物,另行支付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十八萬元整。
(三) 承保住宅建築物之保險金額
承保住宅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係以重置成本為基礎,依其投保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物造價參考表」之金額為保險標的物之重置成本,並以重置成本為保險金額,且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
(四) 理賠:
住宅建築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直接發生之毀損或滅失,經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及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或經合格之評估人員評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建不能居住且修復費用為重建費用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賠償限額為該建築物之重置價值,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不包括土地改良之費用及其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但臨時住宿費用不在此限。
三、不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住宅建築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2、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3、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4、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5、 洪水所致之損失。但因地震引起之洪水所致之損失,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6、 非因地震引起之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所致之損失。
7、 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四、預定費用率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15.0%。
五、短期費率表
本保險採全國單一費率,每年保費新台幣1,459元(每戶按保額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計算,保額低於一百二十萬元者,按比例計算),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按下表計算: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或以下者 |
19%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
26%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
34%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
42%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
49%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
56%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
64%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
71%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
78%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
86%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
93% |
超過十一個月者 |
100% |
六、理賠文件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1 - 短期費率)
2、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要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未滿期日數 ÷ 365)
3、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未滿期日數 ÷ 365)
七、理賠申請文件
住宅建築物因發生承保危險事故所致損失,被保險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理賠:
1、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賠償申請書。
2、政府機關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及大地等技師公會鑑定證明文件。
3、建築物權狀影本或謄本。
4、賠款接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