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日期及文號
96.07.18日(96)產火字第018號函備查(公會版)
97.02.05兆產(97)備字第0140號函備查
二、承保範圍
本附加條款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住宅火災保險附加地震基本保險或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為生效要件。承保範圍如下:
1、 直接因下列危險事故發生毀損或減失,於扣除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給付之部份,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1) 地震震動。
(2) 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 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 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
前述事故,在連續七十二小時內發生二次以上時,視為同一次地震事故。
2、 被保險人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後所支出之下列各項費用,本公司亦負賠償責任:
(1) 清除費用:指為清除受損保險標的物之殘餘物所生之必要費用。
(2) 臨時住宿費用:承保建築物毀損致不適合居住,於修復或重建期間,被保險人必須暫住他處,所支出之合理且必需之臨時住宿費用並附有正式書面憑證者,每一事故之賠償限額每日最高為新台幣參仟元,但以六十日為限。
前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前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第二項第一款之清除費用,須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第二項第二款之臨時住宿費用則不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賠償責任:
1、 各種放射線之幅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2、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原子能或核子能幅射引起之任何損失。
3、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4、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5、 不論直接或間接因地震引起洪水所致之毀損或滅失。
6、 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但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導致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土地改良費用及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亦不負賠償責任。
四、預定費用率
商業性地震保險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18.0%。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 |
35% |
二個月 |
45% |
三個月 |
55% |
四個月 |
65% |
五個月 |
75% |
六個月 |
80% |
七個月 |
85% |
八個月 |
90% |
九個月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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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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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1 - 短期費率)
2、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要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未滿期日數 ÷ 365)
3、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 (未滿期日數 ÷ 365)
七、理賠申請文件
1、火險賠償請求證書
2、出險損失清單
3、損失標的物之價格證明
4、火災證明書(或失竊證明)
5、事故報告或鑑定報告
6、建築物權狀影本
7、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8、受損保險標的物之現場照片
9、賠款接受書(理賠金額確認後檢附)
10、賠款同意書(有抵押權人時)
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1、住宅地震基本保險賠償申請書
2、政府機構或專門之建築、結構、土木等技師公會鑑定證明文件
3、建築物權狀影本或謄本
4、賠款接受書(理賠金額確認後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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