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備日期及文號
92.01.07(92)產火字第002號函核備(公會版))
96.09.04(96)產火字第036號函核准(公會版)
97.01.15兆產(95)備字第0063號函備查
二、承保範圍
(一)承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1、火災
2、爆炸引起之火災
3、閃電雷擊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二)須經特別約定承保之危險事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除經特別約定載明承保外,不負賠償責任。
1、爆炸,包括火災引起之爆炸。
2、保險標的物自身之醱酵、自然發熱、自燃或烘焙。
3、竊盜。
4、第三人之惡意破壞行為。
5、不論直接或間接由於下列危險事故,或因其引起之火災或其延燒所致之損失:
a. 地震、海嘯。
b. 地層滑動或下陷、山崩、地質鬆動、沙及土壤流失。
c. 颱風、暴風、旋風或龍捲風。
d. 洪水、河川、水道、湖泊之高漲氾濫或水庫、水壩、堤岸之崩潰氾濫。
e.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f. 恐怖主義者之破壞行為。
g. 冰雹。
h. 機動車輛或其他拖掛物或裝載物之碰撞。
i. 航空器或其他墜落物之碰撞。
因前項第(1)、(2)、(3)、(4)款所列之危險事故導致火災發生者,本公司對保險標的物因此所生之損失,負賠償責任。
三、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各種危險事故不論直接或間接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1、 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能之污染。
2、 因原子能引起之任何損失。
3、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扣押、征用、沒收等。
4、 火山爆發、地下發火。
5、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家屬之故意、唆使縱火。但被保險人之家屬非企圖使被保險人獲得賠償金者,不在此限。
6、 政府命令之焚毀或拆除。
四、預定費用率
商業火災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21%。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
按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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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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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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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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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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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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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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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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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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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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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1 - 短期費率)
2、 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要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未滿期日數 ÷ 365)
3、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x (未滿期日數 ÷ 365)
七、理賠文件
1、火險賠償申請書
2、出險損失清單
3、損失標的物之價格證明
4、火災證明書(或失竊證明)
5、事故報告或鑑定報告
6、建築物權狀影本
7、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8、受損保險標的物之現場照片
9、賠款接受書(理賠金額確認後檢附)
10、賠款同意書(有抵押權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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