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附加條款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

一、核備日期及文號

91年6月21日(91)產火字第040號函核備(公會版)

96.03.16兆產(96)備字第0239號函備查

96年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7號令修正

二、承保範圍

本公司對於保險標的物因火災或爆炸所致第三人體、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儐責任。

三、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不負賠償之責:

1、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附加條款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或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2、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3、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4、 被保險人向人租賃、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5、 對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雇人因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之賠償責任。

6、 因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船舶及機動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7、 因修繕或營建工程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預定費用率

商業火災保險預定費用率為總保費21%。

五、短期費率表

凡保險期間未滿一年或投保後終止保險契約者,保費應按全年保險費之百分比計算之。

期 間
按附加險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一個月以下

15%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

35%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六、保費退費係數表

1、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1 - 短期費率)

2、 危險減少,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求減低保險費,保險人不同意而要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 x (未滿期日數 ÷ 365)

3、 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x (未滿期日數 ÷ 365)

七、理賠申請文件

1、火險賠償申請書
2、出險損失清單
3、損失標的物之價格證明
4、火災證明書(或失竊證明)
5、事故報告或鑑定報告
6、建築物權狀影本
7、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8、受損保險標的物之現場照片
9、賠款接受書(理賠金額確認後檢附)
10、賠款同意書(有抵押權人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