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保險專區

壹、微型保險商品功能 

微型保險是指保險業為經濟弱勢者提供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的保險商品,其特色為低保額、低保費、保障內容簡單。

微型保險性質上為商業保險,保險費由要保人自行支付給保險公司,希望藉由微型保險之推動,鼓勵經濟弱勢民眾自力安排商業保險,以強化自身基本保險保障。

貳、投保方式及行銷通路

一、「兆豐產物微型個人傷害保險」採集體投保方式辦理,被保險人須達五人以上,並透過與本公司簽約之代理投保單位向本公司投保。

二、「兆豐產物微型個人傷害保險(甲型)」採個人投保方式辦理,要/被保險人填寫要保書,並透過本公司業務員向本公司投保。

三、有關「兆豐產物微型個人傷害保險」及「兆豐產物微型個人傷害保險(甲型)」相關問題可向本公司個人保險部諮詢。

※個人保險部

地址:10044台北市武昌街一段58號

電話:(02)2381-2727 轉分機 8532 王小姐

傳真:(02)2361-1822

參、投保規則

一、投保年齡限制:15足歲至70足歲,續保件可至75足歲。

二、投保金額限制:被保險人在各保險公司投保微型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累計不可以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保險費:

  • 以投保保險金額30萬為例
投保方式個人保險投保
集體投保
適用商品

微型個人傷害保險(甲型)

微型個人傷害保險

保險金額30萬元30萬元
費率

職業類別(保費)

1~3類:155元

4類:325元

5類:505元

6類:650元

職業類別(保費)

1~6類:163元

肆、投保方式

要/被保險人投保本公司微型個人傷害保險,得選擇個人保險或集體投保方式為之。

一、 採個人保險方式者:要/被保險人填寫要保書洽本公司投保。

二、採集體投保方式者:被保險人須達五人以上,並透過與本公司簽約之代理投保單位向本公司投保。

伍、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資格限制

一、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

二、應符合下列經濟弱勢條件之 一:

  1.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者或其家庭成員。但其家庭成員有配偶,且該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逾第二款合計數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2.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家庭之家庭成員。
  3. 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4.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5.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或其家庭成員
  6.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7. 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8.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9.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
  10. 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賠之老人或其家庭成員。
  11.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

陸、代理投保單位與經濟弱勢要保人間需具有以下連結關係之一者,且除公私立學校及鄉鎮市公所外,各該單位以具有法人人格及成立至少兩年以上者為限:

一、雇主與其員工關係。

二、依法成立之合法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與其成員關係。

三、依法設立之金融機構或放款機構與其債務人關係。

四、依法設立之學校與其學生關係。

五、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與其服務對象關係。

六、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區公所、村(里)辦公室與其戶籍居民關係。

七、合法立案之宗教團體與其成員或該團體服務對象關係。

八、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與其會員或成員關係。

柒、業務推動情形 (PDF)

捌、微型保險商品
一、微型個人傷害保險  <※保險契約重要約定事項(PDF)>

二、微型個人傷害保險(甲型) <※保險契約重要約定事項(PDF)>

  1. 兆豐產物微型個人傷害保險(甲型) <主要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2. 兆豐產物微型個人傷害保險(甲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三、微型團體傷害保險 <※保險契約重要約定事項(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