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請檢具下列文件:

一、共同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旅行契約或交通工具之購票證明或旅館預約證明或票券購買證明。 

  (三)損失費用單據正本。 

  (四)預繳之團費、交通、住宿及票券之費用無法獲得退款之證明文件或以其他非貨幣形式償還之證明文件,如未檢附前述證明文件,被保險 人之損失應扣除前述預繳費用後計算之。 


二、因三等親病危/身故申請理賠者:

  (一)以死亡為申請原因者: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二)以病危為申請原因者:醫療機構開立之病危通知書。 

  (三)死亡或病危之人與被保險人間之關係證明。 


三、擔任中華民國境內訴訟之證人者申請理賠者:司法機關通知或傳票之證明。


四、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之受僱人或機場之地勤、運務人員罷工,致所預 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達二十四小時(含)以上者:公共交通工具業者出具之事故證明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五、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暴動、民眾騷擾之情事申請理賠者:中華民國或預定前往地點之政府機關出具之事故證明(須註明日期);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六、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因火災、洪水、地震、 颱風或其他天災毀損,且損失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保險公司、公證公司、稅務或消防機關、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出具之損失證明(應載有損失 金額、損失地點及事故時間);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 由於事故發生可能涵括多種不同情形,倘為理賠審核必須增補其他文件,將由承辦人員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