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請檢具下列文件:

一、共同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旅行契約或交通工具之購票證明或旅館預約證明或票券購買證明。

  (三)損失費用單據正本。

  (四)預繳費用無法獲得退款或以其他非貨幣形式償還之證明文件。


二、因三等親病危/身故申請理賠者:

  (一)以死亡為申請原因者: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二)以病危為申請原因者:醫院或醫師開立之病危通知書。

  (三)遭受死亡或病危之人與被保險人間之關係證明。


三、因擔任中華民國境內訴訟證人申請理賠者:司法機關傳票之證明。


四、因預定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業者受僱人罷工,致所預定搭乘之班次取消或延誤4小時申請理賠者:

  (一)公共交通工具業者出具之事故證明。

  (二)我國或預定前往地點之政府機關出具之事故證明(須註明日期);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五、因中華民國境內住居所之建築物及置存於其內之動產發生天災毀損申請理賠者:保險公司、公證公司、稅務或消防機關、村(里)長或村(里)幹事出具之損失證明(應載有損失金額、損失地點及事故時間);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 由於事故發生可能涵括多種不同情形,倘為理賠審核必須增補其他文件,將由承辦人員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