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請檢具下列文件:
一、共同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費用單據正本。
(三)預定行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因預定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業者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申請理賠者:
(一)公共交通工具業者出具之事故證明。
(二)我國或預定前往地點之政府機關出具之事故證明(須註明日期)。
(三)預定行程之相關費用單據正本、費用明細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三、因本次旅程所使用之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申請理賠者: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證明書及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四、依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事故申請理賠者:當地警方出具之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證明文件。
五、因搭乘汽車、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等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申請理賠者:事故證明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 由於事故發生可能涵括多種不同情形,倘為理賠審核必須增補其他文件,將由承辦人員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