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請檢具下列文件:

一、共同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

  (二)費用單據正本。

  (三)預定行程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因預定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業者受僱人罷工,或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戰爭、暴動、民眾騷擾、天災,申請理賠者:

  (一)公共交通工具業者出具之事故證明。

  (二)我國或預定前往地點之政府機關出具之事故證明(須註明日期)。

  (三)預定行程之相關費用單據正本、費用明細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三、因本次旅程所使用之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申請理賠者: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死亡證明書及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四、依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事故申請理賠者:當地警方出具之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證明文件。


五、因搭乘汽車、火車、航空器或輪船等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申請理賠者:事故證明或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證明文件。


※ 由於事故發生可能涵括多種不同情形,倘為理賠審核必須增補其他文件,將由承辦人員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