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規定,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
1.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3.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4.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承保對象:
凡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發給執照之旅行業者。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身體受有傷害或失能或因而死亡,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將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瞭解條款內容請瀏覽本公司公開資訊:旅行業責任保險
※諮詢專線:詳全台服務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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